《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通航管理办法》今起施行
摘要: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完善船舶通航管理协调联动治理机制,划定港口公用锚地、非设关地锚地、船舶停泊区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 4月1日,海南省召开“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船舶通航管理办法”专场。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通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4月1日,也就是今天起正式施行,以规范海南自贸港海上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秩序,促进海上交通安全与预防船舶走私协同管控,便利船舶进出自由贸易港,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
《办法》充分考虑了封关运作的要求和船舶运输来往的自由便利,重点明确: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完善船舶通航管理协调联动治理机制,划定港口公用锚地、非设关地锚地、船舶停泊区;交通运输、海关、海警、公安、出入境边防检查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加强管理协作、信息共享、联防联控,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提升船舶通航效率,防控船舶走私风险;船舶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报告内容,规范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和活动的行为,指出了船舶、人员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办法》主要有两方面创新:统筹了封关运作管控和船舶运输来往自由便利的双重需要,《办法》聚焦服务封关运作需要,明确了非设关地锚地、停泊区的划定、公布和管理的要求;兼顾了船舶航行国际化、便利化等需要,提出了船舶运输来往便利措施,简化了固定航线和固定水域船舶的报告管理要求;促进了海上交通安全和预防船舶走私的协同管控,《办法》结合防控走私风险等需要,细化了船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航行、停泊、作业的管理要求,规范了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等行为,完善了船舶通航全过程管理,筑牢了防控海上风险的“防火墙”。
《办法》实施后,船舶通航管理将更加规范有序。明确涉海规划、涉海项目应合理避让航路、锚地等海上交通资源,统筹导助航设施、监管设施等的配套建设;明确海洋工程、海岸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开展项目通航安全影响分析,配套建设海上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进行落实;明确划定、改动或者撤销航道、锚地等七大类情形应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通告,减少对通航环境的影响。
同时,规范了锚地、停泊区的建设和管理。明确港口公用锚地、非设关地锚地、船舶停泊区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配备必要的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由海事部门依法统一公布,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督。
此外,规范了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和活动的行为。明确船舶航行不得擅自改装或者进行伪装,不得擅自关闭、拆卸船载自动识别系统和北斗终端系统,不得实施抛撒障碍物、超高速行驶、强光照射等行为;明确长期锚泊船舶应遵守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值守、防护等管理责任;明确船舶并靠装卸货物作业前应向海事部门报告作业计划;明确船舶从事体育、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不得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或者从事无关的活动;明确船舶从事钻井平台、海上风电场、海洋牧场的施工、运维、补给等作业,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地点停泊、上下人员及卸载货物。(罗津)
责任编辑:王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