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服务贸易首次全国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本报记者 | 季晓莉
商务部日前发布《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标志着我国首次在全国对跨境服务贸易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世贸组织界定的服务贸易有4种提供方式,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其中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涉及非居民向本国居民提供服务,属于跨境服务贸易。专家认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是今后进一步扩大跨境服务贸易开放的重要抓手,是推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重要工具。
我国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最早是在外商投资领域。2017年我国以负面清单模式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首次提出全国范围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实际上涵盖了商业存在服务贸易的开放,但跨境服务贸易的开放仍然是采用正面清单管理的。
2024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国—尼加拉瓜自由贸易协定是我国第一个作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承诺的自贸协定。另外,在目前已经完成的中国与新加坡进一步升级自贸协定谈判中,中方也已使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来作出开放承诺。我国作为创始成员签署并于2022年1月生效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明确规定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成员将在协定生效6年后以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承诺服务贸易的开放。按照我国的承诺,要在2027年底以前,最多还有不到4年时间就需要建立起基于负面清单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
相比全国版,自贸试验区版中允许境外个人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放开了在中国境外设立的经营主体以及境外个人不得从事报关业务的限制;允许境外个人申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或者备案。此外,自贸试验区取消了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原则上需要具有中国国籍的限制;取消了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人员原则上需要具有中国国籍的限制;放开限制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就业的境外个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或期货账户;取消了境外个人不得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等4项资格考试的限制;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主创人员中中方人员的比例要求由不得少于1/3降低到不得少于1/4。
在推动跨境服务贸易更高水平开放的同时,相关的管理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有关专家认为,作为自主开放工具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需要与我国签订的各类对外经贸协定特别是自贸协定中的负面清单相衔接,为我国的自贸谈判提供试点经验;与我国的其他负面清单相衔接,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要分工明晰并相互配合;对于伴随着跨境服务贸易形成的数据、技术、人员、资金的跨境流动,应该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与便利化措施,从而保障跨境服务贸易的开放措施能够有效落实,相关业务开展能够安全有序。
责任编辑: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