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实施中如何把握“过罚相当”原则?司法部回应
摘要:《意见》将贯彻落实过罚相当原则贯穿始终,并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做出了细化规定。
中国发展网讯 2月28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关于在具体实施中,如何把握“过罚相当”的原则,司法部法治调研局负责人刘大伟回应称,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对过罚相当原则作出了明确要求,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对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意见》将贯彻落实过罚相当原则贯穿始终,并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做出了细化规定。
一是细化“过”与“罚”的考量因素。要求统筹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具体化了“过”与“罚”的考量因素。同时,提出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对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细化了合理设定罚款的考量因素,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二是明确单行法和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如果单独适用单行法进行处罚难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但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等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
三是通过制定清单和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执法指引。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规范定期梳理、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指导、培训。
责任编辑:刘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