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如何命名?首次有了统一规定
摘要: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国有近90万家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
中国发展网讯 据民政部消息,《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近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进行统一规定。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国有近90万家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目前,中国对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管理有具体规定,社会团体名称立法仍是空白。现行规定较为分散,缺少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体制、命名规则、使用监督管理等的统一规定。制定办法,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名称管理制度。
办法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办法还对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自然人姓名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近年来,多地实践中陆续出现社会组织将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命名为“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情况,混淆了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一定程度上存在风险隐患。为此,办法明确,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便于公众更加清晰识别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
此外,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本机关登记的不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如发现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督促社会组织通过更名、注销等方式纠正不合规的名称,同时通过年度检查、评估等手段,结合常态化“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的管理。另外,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办法施行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符合施行前规定的,无需纠正;如发现既不符合施行前规定也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刘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