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进一步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管理
摘要:《通知》指出,财政电子票据核销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监管的所有种类财政电子票据。
中国发展网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提出,用票单位再次向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电子票据时,财政部门应对其前次申领并已开具的财政电子票据完成核销。
《通知》指出,财政电子票据核销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监管的所有种类财政电子票据。财政电子票据实行“核旧领新”制度。用票单位再次向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电子票据时,财政部门应对其前次申领并已开具的财政电子票据完成核销。通过审验的财政电子票据,应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中标识“已核销”状态。未通过审验核销的财政电子票据,应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中记录相关问题,标记违规,并通过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向相关用票单位下发整改通知。整改期间,暂停票据发放。
《通知》明确,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流程主要包括:设置核销时限、获取待核销财政电子票据、建立核销规则库、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核销与发放相衔接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特点,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的通知》等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建立财政电子票据核销规则,设计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流程。
《通知》强调,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审验过的财政电子票据进行人工抽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相关政策文件及时更新完善财政电子票据核销规则库,确保堵塞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漏洞。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核销与监督检查有效衔接。根据核销结论,将用票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通过核销的单位,归为合格。未通过核销的单位,归为不合格,在开展财政票据监督检查时,将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未通过次数较多或问题票据数量较多的单位纳入监督检查对象范围。
责任编辑:王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