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暖直抵民心 内蒙古12月1日起实施就业新规
摘要:《条例》还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国家机构改革、就业形势发展变化等情况,对涉及的政府部门名称、职业教育培训内容等进行了修改,对需要扶持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作了细化补充,增加了鼓励支持向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放资源等内容。
中国发展网讯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一头连着经济发展,一头连着民生冷暖。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就业服务中心主任伏凌涛说,“12月1日起,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产业带动、资金扶持和服务保障方面的内容。”
伏凌涛
《条例》作为促进和保障就业的地方性法规,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职业教育法、乡村振兴促进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等的修订,《条例》部分规定已不再适用,急须对就业实践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细化和规范。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保障政令畅通,办好“两件大事”,保障自治区在边疆民族地区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作模范,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2023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启动了《条例》的修改工作。于2023年9月27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伏凌涛表示,原《条例》共42条,这次共修改了23条,删除了1条,增加了3条,修改后的《条例》共44条。修改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产业带动方面。《条例》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完善了产业带动就业有关内容。明确支持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各产业深度融合催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把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纳入了政策支持范围,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二是关于资金扶持方面。为了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条例》调整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增加了一次性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突出创业扶持;同时,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关于服务保障方面。为了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条例》明确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放;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平台企业应当参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鼓励平台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
此外,《条例》还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国家机构改革、就业形势发展变化等情况,对涉及的政府部门名称、职业教育培训内容等进行了修改,对需要扶持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作了细化补充,增加了鼓励支持向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放资源等内容。
在强化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就业困难人员予以扶持和帮助,具体包括:一是年满四十周岁的女性或者年满五十周岁的男性失业人员;二是残疾人;三是零就业家庭成员;四是被依法征地后,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完全失去土地的农牧民;五是连续失业登记一年以上,并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女性年满三十五周岁或者男性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失业人员;六是毕业两年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梁喜俊 齐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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