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变“资产”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摘要:据悉,即将颁布的《条例》共分六章五十二条,将于12月1日起实施。主要对内蒙古专利促进与保护健全体制机制、专利促进、专利保护、专利服务与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是科技成果和现实生产力之间的重要桥梁及纽带。在10月20日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杨志宏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他说,近年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从保护、创新、监管、服务4方面入手,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助推不少企业将“专利”变成了“红利”,实现了“知产”到“资产”的华丽蝶变。自2022年以来,内蒙古撬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达55.5亿元,质押项目达273个。
据悉,即将颁布的《条例》共分六章五十二条,将于12月1日起实施。主要对内蒙古专利促进与保护健全体制机制、专利促进、专利保护、专利服务与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在专利促进方面,《条例》规定:将专利创新、运用以及保护等内容纳入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从事专利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与专利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直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并规定依法实行税收减免;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转化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专利保险业务。
在专利保护方面,《条例》明确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以及运输、销售、广告等便利条件。《条例》还规定了专利权被侵犯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申请调解、申请行政裁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针对明知假冒专利仍提供便利条件、重复专利侵权、展会举办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在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上,培育了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区域品牌,实施了“兴安盟大米”“天赋河套”等国家和自治区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22个,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经营主体达到350家,地理标志产品年直接产值达280亿元。
责任编辑: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