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撑“海绵城市”建没!广东出台两项生物滞留生长介质团体标准
摘要:评价类型包括第一方即生产单位自我评价、第二方即使用单位评价、第三方即独立的具有资质的评价组织评价。对评价组织、评价依据、申请第三方评价条件、评价方法、评价等级划分等都作了规定。评价内容包括技术要求评价、服务要求评价、效果要求评价、经济可比性评价等。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皮泽红报道 建设“海绵城市”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与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标准化要助力“海绵城市”建设,为其提供技术支撑——本着这一初衷,广东省标准化协会于2023年9月20日发布团体标准《海绵城市建设用生物滞留生长介质 要求》和《海绵城市建设用生物滞留生长介质 评价》。专家组评审认为,该两项团标填补了该项内容国家标准的空白,为海绵城市建设和市场所急需,对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技术支撑意义和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一座座高楼大厦拔地而起,一条条宽阔马路纵横交错,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城市建设在呈现繁华景象的背后,也出现了值得注意的问题——大量路面硬质化导致天然雨水资源流失,一阵大雨便水浸街道,而又缺少对地下水的有效补充,全国许多城市地下水位严重下降,甚至出现地面沉降的现象。此外,城市内涝、水体污染等一系列城市病也困扰着城市运行。有鉴于此,国家提出了建设海绵城市的决策和要求。所谓海绵城市建设,是指通过综合采用多种措施,有效地控制城市降雨径流,减少和缓解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文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影响,使城市能够像海绵吸水一样,实现对雨水的自然渗透、自然蓄积、自然净化,有利于实现修复城市供水生态、涵养城市供水资源、改善城市供水环境、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的多重目标。
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措施就是建设具有“渗、滞、蓄、净、用、排”水功能的生物滞留系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要求,在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基础设施和公园、绿地、人工湿地等低洼地段建设生物滞留设施。生物滞留系统发挥功能的关键就在于生物滞留生长介质。所谓生物滞留生长介质,是指通常用泥沙、有机物和其他有助于保持水分、截留吸附污染物和促进植物生长的腐殖材料加工配制而成的“人工土壤”“土壤代用品”。其具有良好的透水、渗水、净水、蓄水功能,并含有适量的有机质和微量元素,适合植物和微生物生活和生长。生物滞留生长介质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原材料,其产品质量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质量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成败。然而,这一作为重要原材料使用的产品,一直未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据了解,不少地方生物滞留设施所使用的产品由施工单位自行生产,通常是将在市场购买的生长介质原料运到施工现场后简单搅拌后直接使用,既无严格配比又无产品品质检测,生长介质的质量难以保障,致使海绵城市建设的效果大打折扣。实践表明,尽快制定生物滞留生长介质标准,保障和提高其质量水平,已成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当务之急。
有鉴于此,珠海市清创智慧海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排水有限公司、广州水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珠海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创新中心、珠海市高新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建设中心、广东美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珠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科清创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中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中元建(广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襄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联合组成编写组,在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参阅欧美等地相关技术质量标准资料基础上,编制了上述两项标准,作为广东省标准化协会团体的系列标准发布。
《海绵城市建设用生物滞留生长介质 要求》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用生物滞留生长介质的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生产、包装、储存和运输以及使用要求等内容。技术要求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一般要求。包括生物滞留介质应为壤土类颗粒质地;应具备常规土壤的外观,有一定的疏松度,无明显可视杂物;pH值5.0~8.0,含盐量0.30mS/cm~2.0mS/cm;土壤肥力包括有机质、阳离子交换量和水解性氮、有效磷、速效钾等共13种指标的含量,都作了规定。二是核心技术指标性能要求方面,参照美国标准,规定生物滞留生长介质在松散状态时,体现透水性的土壤入渗率应达到150mm/h~360mm/h,在压实程度为80%时,土壤入渗率应达到60mm/h~150mm/h;体现保水性的土壤饱和含水率应不小于40%,宜为50%~60%。该两项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三是环保卫生要求方面,要求采用污泥、淤泥作为生长介质原材料的,应经无害化处理、改良、熟化,技术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无明显异臭气味,避免滋生蚊蝇,对镉、铅、汞等8种重金属含量规定了严格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同时发布的《海绵城市建设用生物滞留生长介质 评价》规定,要通过开展评价活动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用生物滞留生长介质 要求》的实施。评价类型包括第一方即生产单位自我评价、第二方即使用单位评价、第三方即独立的具有资质的评价组织评价。对评价组织、评价依据、申请第三方评价条件、评价方法、评价等级划分等都作了规定。评价内容包括技术要求评价、服务要求评价、效果要求评价、经济可比性评价等。
根据相关信息透露,该两项标准在制订过程中,得到了来自职能监管部门、科研院所、设计院和用户等多方面的专家的积极反馈,这些对两项标准的完善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专家均对两项标准的制定表示肯定和欢迎,并认为技术指标和要求既有先进性又有可行性。
责任编辑: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