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要: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发展网讯 据财政部网站8月22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印花税方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责任编辑:王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