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准确把握公权力介入民商事活动的界限
摘要:吴振表示,本次发布的措施和典型案例,对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增强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信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 谢君源、成宇珑、记者皮泽红报道 营商环境的改善,司法部门功不可没。尤其是在涉及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交易中,应合理判断各类创新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的合同效力,审慎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充分保护市场主体的创新交易,在交易模式中如审查认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应当对民营企业之间签订的创新合作模式的合作合同认定有效。这是广州法院的创新。
8月17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广州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市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吴振,商事审判庭庭长王会峰参加发布会。发布会由宣教处处长谭鹤欣主持。
吴振表示,本次发布的措施和典型案例,是广州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对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增强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信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吴振介绍,本次发布的措施围绕“惠商”“助商”“护商”“安商”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措施。
在依法保审慎护新型产业合作模式方面,广州某健康管理公司诉某医疗门诊部公司、李某某合同纠纷案可以说明广州法院在不遗余力地充分保护市场主体的创新交易。
据悉,某医疗门诊部公司与某健康管理公司成立新公司合作开展医疗项目,签订《合作启动备忘录》,约定某医疗门诊部公司负责医疗行为的具体实施和质控管理,新公司负责拓展市场及开发客户,双方按比例承担项目投资费用。某健康管理公司实际投入100万元。受疫情影响,合作项目开展后未能盈利。某健康管理公司以《合作启动备忘录》无效为由,主张某医疗门诊部公司退还全部投资款。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两公司的合作模式中,由某医疗门诊部公司负责医疗行为的具体实施和质控管理,新公司仅负责拓展市场及开发客户,所承租的场地为办公场地,非诊疗场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健康局发函调查两公司的合作模式是否符合行政监管要求,该局回函认为两公司合作模式不构成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以及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法院据此认为《合作启动备忘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二审审理后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某健康管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吴振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表现在,法院能动司法,对专业问题主动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准确把握公权力介入民商事活动的界限,避免机械司法破坏市场交易稳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新事物包容谦抑的司法态度,有利于鼓励和激发市场主体创造力,为市场主体积极创新创业提供了良好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