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十八大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摘要:依法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确认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支持民营企业以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皮泽红报道 8月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助力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增强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信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八大措施。
一、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守法经营。强化以审促治,围绕广州制造业立市、支持外贸发展等重点工作,通过司法建议、典型案例、示范庭审、座谈交流等方式多渠道多角度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普法宣传,促进提高民营企业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二)依法审慎否定新类型交易模式的效力。支持保护民营企业自主交易,合理审查判断新类型交易模式下的合同效力。就专业问题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准确把握公权力介入民商事活动界限。严格把握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避免机械司法破坏市场交易稳定,营造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的良好法治环境。
(三)助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法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确认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支持民营企业以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服务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和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落实,对金融机构违反相关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和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超额利息不予支持。
(四)公正保护民营企业在金融案件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避免轻易以票据行为瑕疵否定民营企业票据权利,消除票据流通的行权阻碍,保障民营企业高效实现票据权利。依法审理涉雇主责任险、出口信用保险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支持民营企业合法的保险理赔请求,充分发挥保险对经营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作用,为应对国内外各类经营风险、拓展海外业务提供司法保障。
(五)服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稳定有序发展相结合,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劳资纠纷,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依法合理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支持平台企业依法依规灵活用工。
二、高效化解民营经济纠纷,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六)妥善审理民事与刑事、行政交叉案件。对于因不同事实引起的纠纷,坚持分别受理、分别审理原则,切实保障民营企业诉权,畅通权利保护途径。对于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民事案件,不得中止审理。对于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中事实认定互不影响的案件,实行行民并行,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快速实现。
(七)推动涉民营企业纠纷诉前多元化解。强化数据赋能、靶向施策,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民营企业纠纷高发领域构建“法官辅导员+特邀调解员”诉前调解模式,提升诉前化解质效;稳步推进公益及市场化调解机制,切实降低涉民营企业纠纷解决成本。
(八)畅通服务民营企业诉讼绿色通道。用足用好广州法院AOL电子诉讼服务中心、全国人口信息查询等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参加诉讼提供智能、便捷、高效服务。优化跨境诉讼服务措施,升级完善“AOL授权见证通”平台,推动平台在民营企业跨境商事调解等场景运用。探索搭建涉外送达通平台,与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涉民营企业案件域外送达效率。
(九)强化先行判决机制运用。针对民营企业集中的酒店、餐饮、商场等行业租赁纠纷等案件,采取先行交付场地、固定损失证据的方式,防止损失扩大。针对其他民商事案件中先行查明的无争议部分,强化运用先行判决机制尽快化解矛盾纠纷。
(十)全力推进积案清理集中攻坚。将积案清理纳入全市法院办案质效考核,加大清理力度,适时组织开展清理积案攻坚行动,不断提升办案效率。集中清理一批涉及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以及民营企业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久拖不结的案件,依法助力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三、注重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切实保障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十一)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格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犯罪,强化商业秘密保护。
(十二)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各类侵权纠纷案件。依法惩治恶意虚假投诉、诋毁企业商誉的违法行为,合理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依法规制利用惩罚性赔偿借机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同业经营者对竞争对手抹黑、攻击等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依法处理非法侵害民营企业家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财产权案件,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十三)妥善审理涉生态旅游资源开发案件。针对民营企业已投入大量资金的案件,注重区分暂时经营困难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情形,审慎判决解除合同。民营企业为治理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而支出超过自身责任范围的费用,依法支持民营企业行使抵销权。
(十四)对涉外案件依法主动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司法裁判支持引导民营企业防范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长臂管辖”等外部挑战,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对外经济活动权益,防范化解民营企业跨境发展风险。
四、坚持善意文明执行,有效发挥司法对民营企业的挽救功能
(十五)最大限度降低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的不利影响。加强对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司法审查,严格规范被查封主体范围,严格审查担保主体资质,严禁超额查封。充分考虑涉诉企业经营范围和所处行业特殊性,灵活运用“活封活扣”措施。对于承担社会责任较重的民营企业,谨慎采取财产查封措施。推广适用“预处罚”制度,在对被执行企业采取强制性惩戒措施前发出惩戒预警文书。推行“执行宽限期”制度,对具有履行义务意愿和能力的被执行企业视情况设置合理的宽限期。
(十六)依法快速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推进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分段集约,提升执行案件办理效率。健全完善执行联动工作常态化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进执行难综合治理实效。完善执行款发放机制,健全智能监管执行款模式,定期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确保涉企执行案款及时到账。
(十七)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严格适用《关于建立分级分类的司法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的实施办法》,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企业开具《主动履行证明书》,助力企业修复信用。对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符合法定屏蔽条件时及时采取屏蔽措施;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申请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减负焕新。
(十八)提高民营企业重整质效。积极开展破产前援助,依托破产前综合服务机制为困境民营企业提供全链条综合服务,通过提供危机早期预警信号和专业咨询,及时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谈判,促成困境民营企业以债务展期、分期付款等方式在破产前调解、化解债务危机。加强对符合破产重整条件企业的司法救治,助力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脱困重生。明确重整识别标准,简化重整申请材料,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民营企业重整效率。建立重整企业信息共享公示机制。依法保障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为民营企业重整提供流动性支持。
责任编辑: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