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制度迎来全面改革 真正做到“独立”又“懂事”
摘要:明确独立董事日常履职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应当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8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独董制度作出优化,将于9月4日起施行。刘维淇/制图
柴洁 张洽棠
8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作出优化。《独董办法》将于9月4日起施行,并设置一年过渡期。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资格认定、信息库、履职评价等配套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引导各类主体掌握改革新要求。同时,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管,督促和保障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
22年来独董制度首次重大改革
据悉,这是独立董事制度自2001年建立以来的首次重大改革。
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法律层面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独立董事。2022年,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法规整合工作中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修订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本次《独董办法》立法说明指出,经过多年发展,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独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亟待解决,已不能满足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为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2023年4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启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优化履职方式、强化任职管理、改善选任制度等八个方面的改革任务。
按照《意见》相关要求,证监会应完善独立董事相关配套规则,细化独立董事制度各环节具体要求,构建科学合理、互相衔接的规则体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4月14日至5月14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后,《独董办法》正式发布。
总体来看,社会各方对改革给予高度评价,对《独董办法》表示充分认可,认为本次改革直面问题、切中要害、全面系统,将对上市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董
修改后的《独董办法》共六章48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明确履职保障、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过渡期安排等方面内容。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董办法》明确了独立董事的三重角色定位,即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董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上市公司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董事也应当过半数。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方面,《独董办法》明确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从任职、持股、重大业务往来等方面细化独立性的判断标准,例如,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等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独立性要求之外,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并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专业知识,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经济等工作经验,良好的个人品德等。
改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形的人员;上市公司设置提名委员会的,应当对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股东大会选举前证券交易所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审慎判断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明确独立董事解聘要求。对不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独立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主动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解聘。因其他原因主动辞职的,如其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不符合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此外,明确独立董事兼职要求。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从实际情况看,截至2022年底,近八成独立董事兼职家数在3家及以下。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
《独董办法》从五个方面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
明确独立董事履职重点。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明确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征集股东权利、发表独立意见等。
明确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具体要求。会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就拟审议事项进行沟通;会中,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会后,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与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相关的董事会会议执行情况等。
明确独立董事履职平台。披露关联交易、变更或者豁免承诺、作出反收购措施等三类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披露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任免财务负责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四类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等事项应当由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明确独立董事日常履职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应当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关于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时间,证监会在立法说明中指出,从前期调研情况来看,有的上市公司反映由于原先缺乏现场工作时间要求,部分独立董事长期不去公司现场,仅依赖于书面材料发表意见,履职流于形式。从实践情况看,大多数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时间(含参加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已达到15日以上。
此外,《独董办法》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独董办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