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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原料药、公用事业等民生领域 市场监管总局曝光一批反垄断专项执法典型案例

2023-06-06 16:32 新华网

摘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强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新华社北京6月6日电 题:涉及原料药、公用事业等民生领域 市场监管总局曝光一批反垄断专项执法典型案例

新华社记者赵文君

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强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在第一批13个典型案例中,包括11个市场垄断案例,2个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例,其中5个发生在药品领域,8个发生在公用事业及保险等领域。涉案的相关药品用于治疗肿瘤、心梗、血透等重大疾病,关系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涉案的公用事业,涵盖了供热、供气、餐厨垃圾收运等领域,提供着百姓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服务,相关市场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以原料药领域为例,近年来原料药行业垄断行为频发,引发药品价格上涨甚至断供,严重扰乱医药行业正常竞争秩序,增加患者用药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损害患者的健康利益。

在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涉及的两种原料药分别用于生产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均为临床必备药品。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的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原料药和制剂市场的竞争,损害了相关制剂企业的合法利益,导致相关制剂价格逐年上涨并时常短缺,影响患者正常用药,增加了患者用药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

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中,所涉商品为氟尿嘧啶注射液,是一种抗代谢抗肿瘤药。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行为不仅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影响了医院用药选择,而且提高了氟尿嘧啶注射液的零售价格,增加了患者负担和国家医保支出。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晨颖表示,本次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多起医药行业垄断案件,从源头解决药价虚高问题,有效恢复医药行业正常市场秩序,维护了广大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生领域垄断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次专项行动从群众反映强烈的垄断问题入手,聚焦民生领域垄断痛点堵点问题强化反垄断执法。

瓶装液化石油气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在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和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中,两家公司为攫取更多利润,多次协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致使相关区域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短时间内持续上涨,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直接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垄断协议案中,当事人在处理四川省工程造价协会转办的招投标价格投诉过程中,组织会员企业联合抵制交易行为,制约了会员单位在参加招投标项目方面的自主选择权,排除、限制了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竞争,破坏了正常交易秩序。

保险公司之间应当进行公平竞争,通过优质的服务、合理的保费保额条件争取业务,发挥市场调节保险资源的作用。“学平险”是针对在校学生及幼儿开发的一款商业保险,在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重庆市巴南区八家保险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中,八家当事人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学平险”承保机构,通过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当事人之间的竞争,破坏了巴南区“学平险”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城市供热服务属于公用事业的一种,与社会民生密切相关。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要求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购买其销售的用热计量装置,否则不予供热验收;没有正当理由,对其供热范围的部分企事业单位由原来的按用热计量收费改成按面积收费,而其他同类单位仍按用热计量收费,使相关企事业单位承担了更多经营成本。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表示,民生领域垄断行为涉及的相关市场或大或小,无论市场垄断或者行政性垄断,都会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可以预防和制止民生领域垄断行为,推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断好转,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刘维

(原标题:涉及原料药、公用事业等民生领域 市场监管总局曝光一批反垄断专项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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