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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一年——网络平台需压实主体责任

2022-11-23 09:31 经济日报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

摘要:“执法方面,存在执行力度不严、处罚力度较轻的情况,而且由于技术困难等原因导致监管力度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和处罚的力度,让个人信息保护法真正长出‘牙齿’。”李亚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满一年,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实施效果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感?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持续完善规则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一年来,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法规细则,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显著提升,相关企业滥用个人信息等问题得到很大改善。据最高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捕16459人、起诉33417人。其中,2022年1月份至9月份批捕1199人、起诉6223人,较2018年同期分别下降47.2%、上升87.9%。

与此同时,还有一些问题依然存在。比如,作为平台注册用户,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平台披露收集的个人信息及相关处理情况?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周某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的裁判结果对此给出肯定答案。

周某某曾致电和发送邮件给该公司相关部门,希望平台披露收集到的其本人信息,无果。为此,周某某诉至法院维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周某某要求平台向其披露个人信息,实质是主张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是个人重要的法定权利,依法应予充分保障。法院最后依法判决该公司提供其收集的周某某相关个人信息及其处理相关情况供周某某查阅、复制。

业内专家表示,这个案例至少释放两个信号:一是司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二是平台企业对用户个人信息权益需求存在短板和不足,对于个人信息的认识和理解仍有误区,其合规经营有待完善。

“在电子商务领域,个人的商品浏览记录、购物记录、关注记录、加购信息、订单信息等消费者行为信息,与个人人格利益息息相关,属于个人信息,应加以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助理张亚光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只要与个人具有关联性,可以对个人产生重要影响,即属于个人信息。

规范落实还需细化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具有侵权行为较为隐蔽不易发现、当事人在发现个人信息被侵犯后难以举证、被侵害人数较多等特点。此类案件被诉主体主要集中在网络平台和应用软件、电商平台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秦婧然表示。

对上述企业而言,如何更好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发布隐私政策。但对于平台发布的隐私政策,用户会仔细阅读吗?

“不读,直接点同意。”网购消费比较多的殷女士说,因为不点同意就不能使用App。与殷女士一样,为了便利,很少有人会认真阅读平台所谓“隐私政策”,而是选择直接同意。

“每个人都要提高警惕,培养对个人信息‘非必要不提供’的意识。若网络服务者因用户不提供非必要信息而拒绝提供服务,可优先选择与平台方进行反馈并沟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逐步增强,但规范落实仍需细化。”张亚光表示,随着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裁判规则的日益明晰,多数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已制定了专门的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协议。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意识到不能肆无忌惮收集并粗放使用收集的个人信息,但在涉及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过度索权、个人信息处理的告知同意等方面仍有大量纠纷,网络平台切实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仍任重道远。

有专家表示,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落实难点,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对于涉案信息的认定存在难点。涉及个人信息范围、匿名化个人信息范围、已公开个人信息范围等各类信息划分标准仍需明确;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了“告知—同意”的合法性基础,结合具体处理事项的有效告知同意的认定标准需进一步细化;三是随着经营者的产品营销模式向精准定向营销转变,分析用户行为信息能够极大提高营销效率、节约成本,妥善处理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关系非常重要。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吴沈括认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数字生态,在于社会各单位包括公共部门、私营部门有关网络治理、数据治理的组织管理体系、组织管理架构的完善,以及社会公众的数字素养的提升。在网络空间和数据资源的利用层面,需要进一步提升数字化意识以及必要的数字技能。

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近年来,互联网消费大数据“杀熟”问题备受关注,大数据“杀熟”侵害了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在数据收集的过程中侵害了用户的隐私权,破坏了市场秩序。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于9月份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七成多受访者认为仍然存在大数据“杀熟”现象,六成多受访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经历,有近半(47.68%)受访者选择自认倒霉,只有极个别(4.95%)受访者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这说明大部分受访者能够认识到大数据“杀熟”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但选择依法维权的人并不多。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表示,取证难、成本高、意识低等因素导致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用户只占少部分。“执法方面,存在执行力度不严、处罚力度较轻的情况,而且由于技术困难等原因导致监管力度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和处罚的力度,让个人信息保护法真正长出‘牙齿’。”李亚说。

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对象多、领域广,多个部门职责交叉或者职权定位不够明晰,亟需形成监管合力。有专家建议,在维权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出台更加便捷的维权和投诉渠道,降低用户维权成本,同时提高司法维权便利度从而鼓励维权行为;同时当公民个人救济力量不足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或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起了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科学、系统、全面的顶层设计,相信随着后续监管执法举措的不断推进、司法裁判规则的不断丰富、多方参与共治的持续培育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的深入开展,广大人民群众一定会迎来个人信息合法权益受保护、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规范、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被促进的数字治理新生态。”吴沈括说。

李万祥

责任编辑:宋璟

(原标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一年——网络平台需压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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