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有了指导目录
摘要:《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市场监管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共861项,包括行政处罚830项、行政强制31项。
中国发展网讯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市场监管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共861项,包括行政处罚830项、行政强制31项。
本次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指导目录》,除《食品安全法》《广告法》有关执法事项更新至2021年4月29日以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事项更新至2021年3月31日。发布后,市场监管总局将抓紧启动新一轮动态调整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对目录进行更新,保证目录的适用性和实效性。
一是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和实施依据。执法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实施依据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了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
二是明确法定实施主体。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办、国办指导意见,列入《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统一执法;对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目录》中有关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
三是明确第一责任层级。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但不排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
责任编辑: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