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发文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
摘要:要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或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要履行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发展网讯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规定,按照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明责尽责、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规、奖惩并重的工作原则,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意见提出,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能源、林草等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三定”规定和中办、国办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确定的相关职责,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明确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做好部门间统筹衔接后,按程序依法依规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或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要履行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按照中央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完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梳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各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建立研究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的常态化机制,对于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明确牵头部门,或者要求地市级党委和政府研究明确牵头部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研究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上级有关职能部门不应干预。
各地区各部门在新制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
责任编辑: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