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人工智能产业专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正式公布
摘要:人工智能引发的科技伦理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条例》结合逐步形成的全球化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和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探索构建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在为产业发展保留足够的弹性与空间的前提下,严守监管底线,做好风险防控。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 黄少慧、聂金秀、记者罗勉报道 9月6日,我国首部人工智能产业专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并拟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为破解人工智能产品落地难问题,《条例》提出创新产品准入制度,对于国家、地方尚未制定标准但符合国际先进产品标准或者规范的低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允许通过测试、试验、试点等方式开展先行先试。
首次立法明确人工智能概念和产业边界
近年来,人工智能已逐渐进入人们日常生活,据测算,中国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4000亿元。目前,在国家层面尚无专项的人工智能产业立法。深圳人工智能产业有较好的基础,拥有人工智能相关企业1300多家,企业数量位居全国第二。率先为人工智能产业立法,是深圳打造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产业高地的重要抓手,也将为国家层面立法探索经验。
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对于人工智能及人工智能产业的概念尚未作出规定,学术界对于其定义也尚无统一认识。《条例》从技术角度对人工智能的概念作出了规定——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等方法,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或扩展。同时明确了人工智能产业的边界,将人工智能相关的软硬件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系统应用、集成服务等核心产业,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等各领域融合应用带动形成的相关产业都纳入人工智能产业范畴。
在明确人工智能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条例》还率先建立人工智能统计与监测制度,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精准统一的数据支撑和政策支持。
建立面向产业的算力算法开放平台
目前,汕头市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方面仍相对薄弱,大多数企业经营研发侧重于应用层面。针对这一问题,《条例》一方面致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出建立以市场需求为主导、政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构建覆盖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全周期的扶持政策体系。另一方面,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人工智能项目管理方式,公开征集科技创新项目和成果,通过非周期性项目资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数据和算力算法的支撑。《条例》要求政府构建人工智能产业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立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公共数据共享目录和共享规则,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同时,建立面向产业的算力算法开放平台,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建设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开放算力资源,降低企业开发成本,缩短开发周期,培育共享协作的开源治理生态。
定期制定并发布人工智能场景需求清单
“落地难”是制约人工智能发展的一大瓶颈。《条例》出台一系列政策,发挥应用场景赋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作用,更好打通创新“最后一公里”。
首先,强化应用示范。明确本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率先使用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和司法领域的应用,推进人工智能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领域的融合应用。
其次,着力引导开放。规定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开放制度,定期发布人工智能场景需求清单,公开征集应用场景解决方案,吸引境内外高水平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供给方,引导开放更多应用场景,吸引产业要素集聚。积极探索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供需市场化运营机制,发挥市场驱动作用。
再次,创新产品准入。在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产品准入制度,规定对于国家、地方尚未制定标准但符合国际先进产品标准或者规范的低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允许通过测试、试验、试点等方式开展先行先试。
设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
人工智能引发的科技伦理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条例》结合逐步形成的全球化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和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探索构建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在为产业发展保留足够的弹性与空间的前提下,严守监管底线,做好风险防控。
《条例》要求设立专门的人工智能治理机构,规定市政府应当设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伦理安全规范的制订和实施,深化人工智能技术伦理、安全风险等方面的研究,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人工智能伦理治理规则。同时,明确了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底线,在研究和应用活动中,禁止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禁止利用算法技术根据用户的偏好、支付能力实施消费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等。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