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率先出台国内首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
摘要:这是国内首部个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编制法律文件。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下一步将依据《办法》遴选出一批优秀管理人,提升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效,纵深推进个人破产改革。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 黄少慧、记者罗勉报道 8月11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了《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国内开政府机构建立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先河。
据了解,这是国内首部个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编制法律文件。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下一步将依据《办法》遴选出一批优秀管理人,提升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效,纵深推进个人破产改革。《办法》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起“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法律地位,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在案件办理中承担着债权审查、财产调查、破产财产分配、监督执行等多项重要职责。
《办法》规定,管理人包括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机构,申请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年以上(含二年);二是拥有十名以上(含十名)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专职从业人员。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中,取得专业资质后连续从事相应工作满五年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个人,经所在机构推荐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条例》首创允许债权人推荐管理人的机制,对此,《办法》规定了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创新管理人名册内容,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发布管理人名册时,同时发布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履职情况等信息,为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提供便利和参考。
责任编辑: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