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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市监局: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022-08-12 16:28 中国发展网

摘要: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国发展网讯 据“海南市场监管”微信号消息 8月11日,海南市场监管官微发布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住宿和餐饮等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其中提到经营者不得串通操纵旅游市场价格、哄抬价格。

告诫函指出,加强价格自律,守法依规经营。相关组织者、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海南省旅游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发〔2022〕6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守法依规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合格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虚高价格,不得串通操纵旅游市场价格、哄抬价格。

同时,强化明码标价,公开透明经营。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标示商品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以及应当提示消费者注意的关键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告诫函还提到,规范折价减价,禁止价格欺诈。经营者不得进行价格欺诈。一是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二是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三是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四是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五是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此外,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合法权益。落实经营者化解消费纠纷的主体责任,积极倾听消费者声音,持续优化管理,提升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退款、产品和服务质量、食品安全、价格等争议和纠纷,维护消费者合理、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提升行业形象。

责任编辑:刘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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