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摘要:2022年上半年,内蒙古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18类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中国发展网 齐英杰 义博 记者梁喜俊报道 7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继今年4月份向社会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后,再次公布2022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2年上半年,内蒙古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18类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新闻发布会现场
案例一:呼伦贝尔市新右旗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无证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2年4月11日,呼伦贝尔市新右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对敖尔金牧场(旧区)韩双柱牧场内王某涉嫌用土坑腌制酸菜的问题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王某利用两个土坑共腌制白菜30吨,可腌制出酸菜15吨,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经执法人员核查确认,当事人未注册登记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证照。
当事人在不具备与所生产加工食品安全标准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冷藏、运输、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污染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设备和设施的土坑腌制酸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呼伦贝尔市新右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二: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生产假冒伪劣肥料案
2022年2月22日,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赤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用换包装的方式,将原包装为通辽某公司生产的土壤调理剂产品重新包装为商标“中国农资”产品,包装标识公司为中国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农国控化肥贸易有限公司的复合微生物肥料。经核查发现包装袋上的“中国农资”注册商标已被判为无效,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中国农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加工合同。经对该批次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3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用同样的换包装方式,将通辽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绿色核动力”的土壤调理剂产品重新包装为商标为“黑派π”的有机肥料,但该公司不能提供外包装授权使用书或委托加工合同,以上涉案产品货值达到人民币18.31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假冒伪劣肥料罪,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商业虚假宣传案
2021年8月23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呼和浩特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利用网络宣传、现场售楼人员引导推荐、服务协议条款标注等多种方式宣传购房优惠等信息,但消费者通过呼和浩特市房管局官网查询到自己购买的房屋价格未享受到销售方之前所承诺的优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查处伊金霍洛旗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车用柴油案
2021年7月13日,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对伊金霍洛旗某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监督抽检,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有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0#车用柴油32.88吨,含税总价20.42万元,全部售完无库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2022年1月26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5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3.29万元的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5.4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鄂温克旗某食品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2年1月10日,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市场监管局在配合自治区市场局在鄂温克旗某食品有限公司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存放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的奶制品无货位卡及标识、存放超过保质期的奶制品等问题。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未按规定如实记录生产记录,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鄂温克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并处以罚款人民币7.5万元,责令停产停业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兴安盟突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突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案
2021年6月7日,兴安盟突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盟市场监管局移送的对突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经抽检不合格的民用散煤案件交办线索,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从内蒙古某矿业有限公司购进 3000吨民用散煤,购进价格520元/吨,销售价格630元/吨,分三处存放,其中存煤数量为500 吨的一处存煤点,抽检结果为不合格,其他两处存煤点抽检结果为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3月,兴安盟突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包头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半挂车案
2021年10月26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外省市场监管部门案件移送线索,反映该局在办理驻马店某车辆有限公司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半挂车一案中,发现涉案的10台运输半挂车销售到包头市的案件线索。经查,包头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10台涉案车辆均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5万元。
案例八: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丰镇市某粮油加工专业合作社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案
2022年4月12日,丰镇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丰镇市某粮油加工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聚乙烯吹塑料薄膜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情况属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2022年6月9日,丰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2万元,罚款人民币2.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395万元。
案例九:阿拉善盟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阿左旗新浩特某肉品经营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10月30日,阿拉善盟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阿拉善盟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冷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该冷库中存放有9种进口冷链肉品,均未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备。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至10月之间,三次从银川市购进了该批进口冷链肉品,已销售3种进口冷链肉品,违法所得727.64元。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经报备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五版)的通知》和《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医疗防控组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的通告》相关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2022年1月20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7.6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华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2022年2月14日,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正镶白旗福满家生鲜超市内刘某华经营的面食加工小作坊进行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该小作坊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且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销售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市场监管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万元。
责任编辑: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