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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进一步明确车购税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2022-07-05 16:01 中国发展网

中国发展网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做好港口建设费取消后相关水运建设发展资金政策的衔接,保持跨五年规划补助资金政策的连续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就《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有关支出范围和标准等事项发布补充通知。

通知指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出范围中增加“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指用于沿海港口进出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该项支出按项目法分配。其中,对于重要港区公共基础设施,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工程费用的50%、60%补助;对于其他港区公共基础设施,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工程费用的30%、40%补助。福建、广东两省原中央苏区县,海南省执行西部地区标准。

通知要求,重要内河水运支出,除《暂行办法》规定内容外,还包括内河航道应急抢通支出。内河航道应急抢通支出是指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和落实国家战略需要的其他重要航道及其通航建筑物、航标等设施,因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灾难、重大特殊任务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坏、阻塞等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保安全工作支出。该项支出按项目法分配,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西江航运干线航道、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等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的应急抢通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实际支出的100%给予补助;其他内河高等级航道和其他重要航道等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应急抢通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

责任编辑:王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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