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
摘要:财政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国发展网讯 据财政部官网6月8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过往《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中“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中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其具体产品类型以及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由银保监会商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新的产品发布后,此前有关产品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一项规定中,曾明确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产品需符合下述五项条件:其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其二,被保险人为 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其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其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其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 “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