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治水”各级负责人有了硬指标
摘要:另外,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未完成国考断面水质目标或水环境约束性指标任务的,可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因辖区外上游水质影响导致未完成国考断面水质目标或水环境约束性指标任务的,可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本报讯 记者郭建军报道 近日,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详细列出全省11个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推动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水环境质量目标中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清单,进一步压实各地党委和政府改善辖区水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
比如,辖区内地下水水质年均值不达标国考区域点位数量增加或地下水水位下降0.5米以上,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副县(市、区)长实施问责;辖区内地下水水质年均值不达标国考区域点位数量增加且地下水水位下降1米以上,对负有责任的县(市、区)长实施问责;在年度考核中,县(市、区)连续两年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未达年度考核目标且为轻度及以上污染,或者连续两年地下水水质年均值不达标国考区域点位数量增加且地下水水位下降1米以上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县(市、区)委书记实施问责。
另外,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未完成国考断面水质目标或水环境约束性指标任务的,可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因辖区外上游水质影响导致未完成国考断面水质目标或水环境约束性指标任务的,可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责任编辑:吕娅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