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治水”给各级负责人定下硬指标
摘要:设区市连续两年水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任务和水体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或者连续两年地下水水质年均值不达标国考区域点位数量增加2个及以上,且地下水水位下降1米以上的点位达到2个及以上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市委书记实施问责。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郭建军 5月25日,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详细列出全省11个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推动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水环境质量目标中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清单,进一步压实各地党委和政府改善辖区水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副县(市、区)长实施问责: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未达考核要求;所属辖区位于地表水国考断面控制单元范围内,且相关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连续两季度不达标;辖区内地下水水质年均值不达标国考区域点位数量增加或地下水水位下降0.5米以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对负有责任的县(市、区)长实施问责:辖区内因非自然因素、非地质因素导致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超标;所属辖区位于地表水国考断面控制单元范围内,相关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未达年度考核目标且为轻度及以上污染;辖区内地下水水质年均值不达标国考区域点位数量增加且地下水水位下降1米以上。
在年度考核中,县(市、区)连续两年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未达年度考核目标且为轻度及以上污染,或者连续两年地下水水质年均值不达标国考区域点位数量增加且地下水水位下降1米以上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县(市、区)委书记实施问责。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副市长实施问责: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通报中,全年1-12月份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入后十名,且同比上年度无改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未达考核要求;辖区内有地表水国考断面全年水质均值为劣Ⅴ类;辖区内有两个及以上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未达年度考核目标且为轻度及以上污染;辖区内地下水水质年均值不达标国考区域点位数量增加2个及以上,或者地下水水位下降0.5米以上的点位达到2个及以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市长实施问责:辖区内因非自然因素、非地质因素导致市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超标;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通报中,连续两年全年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入后十名,且连续两年无改善;辖区内有两个及以上地表水国考断面全年水质均值为劣Ⅴ类;在年度考核中,未完成水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任务或水体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辖区内地下水水质年均值不达标国考区域点位数量增加2个及以上,且地下水水位下降1米以上的点位达到2个及以上。
设区市连续两年水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任务和水体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或者连续两年地下水水质年均值不达标国考区域点位数量增加2个及以上,且地下水水位下降1米以上的点位达到2个及以上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市委书记实施问责。
另外,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未完成国考断面水质目标或水环境约束性指标任务的,可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因辖区外上游水质影响导致未完成国考断面水质目标或水环境约束性指标任务的,可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责任编辑:刘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