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调整
摘要: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口海南自贸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和上述规定范围内的自用生产设备,按照《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本报讯 记者王心武报道 2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明确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新增8项可享惠商品;并明确扩大政策适用主体,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适用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通知》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口海南自贸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和上述规定范围内的自用生产设备,按照《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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