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等个税优惠政策延续 预计1年减税1100亿元
摘要: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李旭红表示,以工资薪金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人所获得的是积极劳动所得。
本报北京12月2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张均斌)工薪族关注的年终奖优惠计税政策延续问题,今天最终明确。1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年底;二是将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年底;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至2022年年底。上述政策预计1年可减税1100亿元。
2018年,以新个税法的修订为标志,我国历史上第七轮个税改革拉开大幕。这也是历次个税改革中力度最大的一次。
2019年以前,我国的个税采取分类征收模式,即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的税率、扣除标准等不同。这使得不同类别收入个税负担不同,有悖于公平原则。
为改变这一现状,财税部门对税制进行了重塑,即将以前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统一为综合所得,采取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确保这4项收入适用相同的税率,体现公平性。
但是,考虑到个人负担,相关部门当时给年终奖的计税方式设置了一个3年过渡期,即纳税人在过渡期内可以在年终奖单独纳税和并入当年综合纳税之间“二选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规定,2022年1月1日起,年终奖只能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年终奖单独计税方式下,可以享受更低的税率或增加速算扣除数。即个人把年终奖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如公司发放1万元年终奖,单独计税时,只适用3%最低个税税率,缴纳300元个税,个人实际到手年终奖为9700元。这项政策如不延续,以后不少人的年终奖将适用更高税率。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李旭红表示,以工资薪金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人所获得的是积极劳动所得。我国个税的征管体系对于工薪所得的征收管理一直较为健全,相比来讲,资本所得隐蔽性高、税负转嫁渠道多。因此,积极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的有效征税率一直存在较大差异,此次延续相关优惠政策是很有必要的。年终奖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以工资薪金收入为主要来源的纳税人的累进税率级次,从而降低工薪阶层税收负担。更重要的是,也有利于平衡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的税收负担,提高老百姓的满意度,增强公平感及幸福感。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刘丹阳
(原标题:年终奖等个税优惠政策延续 预计1年减税11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