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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明年起施行

2021-12-27 17:18 中国发展网 罗津
海南省 安全管理

摘要:《规定》具体分为总则、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共三十一条。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罗津 记者 王心武) 12月27日,《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在海口市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海南环岛高铁、粤海铁路通道及海口市域列车的开通运营,铁路已成为海南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海南环岛高铁也已成为海南自贸港的一张靓丽名片。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高涌涛介绍:“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近年来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也日益突出。海南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从全省铁路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和地方铁路立法两个方面同步开展工作部署。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具体分为总则、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共三十一条。

第一,《规定》明确了“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排除分工”。铁路沿线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对于铁路用地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排查整治;如果是难以自行排除的,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企业其依法处置。

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铁路用地范围外的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并积极配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二,《规定》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有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和道路与铁路交叉、并行地段的防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有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修建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桥梁、涵洞、道路,铺设供水、排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线缆设施,架(铺)设电力、通信线路、杆塔等施工作业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路堑上或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并行路段,应当设置安全防撞设施和警示标志。道路与铁路同步建设的,防撞设施和警示标志由各方协商确定;道路建设在后的,防撞设施和警示标志由道路部门设置、管理和维护;铁路建设在后的,防撞设施和警示标志由铁路单位设置,并按规定移交。

第三,《规定》对如何解决上跨、下穿铁路设备管理主体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确定了解决的原则。

对于产权不清、管理主体不明的上跨铁路桥梁、渡槽、管线和下穿铁路涵洞等穿越铁路的设施,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确定管理维护主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规定》对如何解决隧道和地下车站周围的防护这个上位法的空缺,进行了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均没有明确隧道和地下车站上方和周围的铁路线路保护区范围。根据授权,《规定》明确铁路隧道、铁路地下车站结构外沿线外侧起,五十米内的区域,应当纳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第五个方面,《规定》对危害铁路安全、扰乱铁路运营秩序的行为进行了补充。

《规定》禁止实施强占他人座位、铺位,散布影响铁路安全的谣言,以醉酒闹事、强行讨要等方式滋扰旅客,强闯进站、出站闸机或者验票口等扰乱铁路运营秩序的行为。

《规定》禁止实施非紧急情况下擅自使用车上、船上应急设备设施,在列车、火车轮渡的禁烟区域吸烟(含电子烟),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等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六,《规定》还对违反上述禁止性行为和需要约束、规范的行为明确了处罚具体的内容,让管理者和执法者有法可依。

责任编辑:吕娅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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