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场监管推行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
摘要:“五张清单”即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本报记者 | 刘颖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文件,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推行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对轻微违法的市场主体推广说服教育、劝诫劝导的执法措施,营造有温度、有力度的监管机制,在管好市场的同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昆明市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和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张清单”即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清单严格坚持“处罚+教育”“教育+强制”的原则制定,明确规范适用程序、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具体执法行为,纠正处罚畸轻畸重等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从轻、减轻的一般违法行为,力求通过实施政策辅导、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建议等柔性措施,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市场主体容错纠错空间,帮助和促使市场主体自觉纠正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营商环境。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为企业复工复产复营提供更加稳定、透明、公正、宽容的制度环境。
“五张清单”涉及质量监管、医疗器械、食品经营、药品经营、化妆品经营、不正当竞争、合同违法、价格违法等8个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领域的54项事项。其中18项事项可免予行政处罚,例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方面,例如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方面,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医疗器械企业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报告、调查、评价、处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等。
除了18项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文件还规定了从轻行政处罚事项12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13项、从重行政处罚事项9项、免予行政强制事项2项,具体内容可在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了解。
除了免予、从轻、减轻处罚等柔性执法规定,文件还列出了9项从重行政处罚的事项。例如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被检查单位因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且具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等情形的;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婴幼儿奶粉的;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等多种情形,都将依法依规从重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刘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