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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金融素养提升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2021-12-10 16:43 中国发展网
金融素养

摘要:正如米歇尔·渥克在《灰犀牛2》中所述:“单个行业或国家的金融系统崩溃可能会在全球金融市场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就像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中发生的次贷危机那样。”在金融危机之下,“信心比黄金和货币更很重要”,公众信心来源于对金融稳健运行的期望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预期,这种期望和预期则建立在公众良好的金融素养基础上。

徐云松

现代金融发展的历程就是一部金融危机史,人类发展与演进的历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部人类不断抵御、化解和战胜各种风险的历史。始于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并诱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已经清晰地将金融风险产生、扩大、转移与传染的特性展现出来。正如米歇尔·渥克在《灰犀牛2》中所述:“单个行业或国家的金融系统崩溃可能会在全球金融市场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就像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中发生的次贷危机那样。”在金融危机之下,“信心比黄金和货币更很重要”,公众信心来源于对金融稳健运行的期望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预期,这种期望和预期则建立在公众良好的金融素养基础上。

行为金融学认为,由于消费者固有的“动物精神”等非理性行为造成认知偏差,会忽视潜在风险或加剧金融风险积聚,而良好的金融素养能够促使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形成正确的风险态度,理性参与金融活动,合理做出金融决策,这有利于金融参与主体实现公平交易、提高金融效率,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与金融机构获益的双赢,最终实现金融稳定、社会和谐等目的。可以说,金融素养提升的内在本质就是为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2008年危机后,尽管各国政府都致力于将提高国民金融素养水平纳入政策层面,我国也在2013年制定《中国金融教育国家战略》并提交G20峰会,2016年建立消费者金融素养问卷调查制度;然而近年来的风险与危机,已经深刻揭示了在风险社会中人类面临风险的多样性、关联性、复杂性、脆弱性与高度不确定性,这也为我国在新时期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带来新的挑战。

第一,金融素养水平较低,金融教育结构性缺失。《国民财商教育发展白皮书(2021)》基于2021 年全国 31 个省份消费者调研数据显示,近90%的消费者感到自身金融知识欠缺。央行最新发布的《消费者金融素养状况调查分析报告(2021)》则指出,消费者缺乏对分散化投资的基本金融常识,表现出追逐短期利益等非理性行为,可能加剧金融市场波动,积聚金融风险。当前信息技术与金融发展高度融合而公众金融知识普遍滞后,金融投资理财功能被过度宣传而消费者金融投资经验普遍贫乏,交叉性金融产品多样化、结构化、复杂化而消费者金融风险识别、管理与防范能力不足,反映出金融教育表面化、营销化、功利化,尤其是金融风险教育的缺失。金融教育是金融素养提升的基础,金融风险教育的缺失则抑制了金融风险素养的提升;近年来广受关注的非法集资案件、担保资金链断裂、P2P爆雷潮在很大程度上就显示出金融风险教育的匮乏。

第二,风险信息传播机制不健全。风险社会的特性表明人类命运高度关联,公众不仅要面对自身行为和社会发展中衍生的风险因素,公众对风险事件的认知与决策也是风险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错误的风险认知会导致公众忽视风险或放大风险,而获取正确的风险信息就是公众合理防范与化解风险的前提。然而,一方面,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对公众接受能力、知识体系提出更高要求,年龄偏大的中老年群体由于脑力、体力、再学习能力等生理因素,相较于年轻人在风险信息的获取方面明显滞后。另一方面,互联网打破了传统的“两级传播论”,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也意味着风险信息传播一定程度上的混乱与无序,极易扰乱与误导消费者的风险认知与决策,诱发风险事件。

第三,金融行为监管体系不完善。行为监管的核心目标是维护金融消费者信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长期以来,我国是以机构监管为核心的分业监管模式,传统的“重审慎监管、轻行为监管”理念在金融混业经营、金融产品边界逐渐模糊、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背景与趋势下内蕴的矛盾日益显现。尽管一行两会都建立了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相关机构,但是审慎监管机构一直是人、财、物等稀缺监管资源的主要配置部门,行为监管资源匮乏,监管机构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缺乏行为监管协调机制;各部门内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主要负责消费者保护基本准则制定、消费者日常投诉处理、突击性金融知识宣传等具体事项,而行为监管的标准体系、工具体系、信息披露平台建设缺失,难以形成系统性、常态化、高效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第四,金融科技衍生新风险形态。数字经济时代的金融科技在改变传统金融业运行逻辑的同时还催生出新生行业,金融科技低成本、便利性与底层技术创新深刻影响了金融产品、金融业态、金融服务场景与模式,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一是金融科技的网络化交易极易获取个人隐私与金融数据,互联网金融平台普遍存在安全漏洞,再加上APP强制授权、违规收集用户信息,导致消费者处于极大的信息安全风险暴露之中。二是违法违规的互联网金融诈骗层出不穷,不法分子打着虚拟货币、游戏理财等高收益金融创新产品的旗号实施精准欺诈,利用钓鱼网站、仿冒APP等方式进行网络诈骗,非法集资、违规校园贷、套路贷、投资养老也借助金融科技进行粉饰包装,增大了风险隐蔽性。三是各式各样的互联网金融操作平台与界面,增加了消费者操作难度,尤其是对于金融知识不足、数字技能缺乏、学习普遍困难的中老年人,操作风险更大。

米歇尔·渥克在《灰犀牛2》中谈到:“如果我们想要解决今天的全球风险,就越来越需要数十亿的个体都积极地采取行动。”在这样一个风险具有系统性与高度关联性的社会中,每一位公民、每一名消费者都难以置身事外、独善其身,而应通过不断提升金融素养,防范化解新时期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健康发展。

第一,建立全面覆盖的金融教育体系。一是在金融教育国家战略基础上制定面向国民的中长期规划,将普及金融知识、培育金融实践能力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注重教育的阶段性、有序性,注重突出金融风险教育。在基础教育阶段注重普及良好储蓄习惯、合理安排收支等基础金融意识,义务教育阶段注重培养理性的认知能力,高等教育阶段可以开设专业课或通识课加强金融知识与技术学习,对于广大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公众教育,注重金融风险案例分析、防范金融诈骗知识宣传,体现实用性。二是金融教育主体多元化,无论是政府部门、教育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消费者协会、工会、雇主、媒体等都应统筹在金融教育制度运行过程中,形成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宣传者协同联动,更具社会意义、更趋普遍价值的金融教育体系。

第二,构建高效的风险信息传播机制。风险信息传播的完整性、时效性是正确的风险认知、风险治理与防范的前提基础。一是媒体的信息传播方式应该便捷化、多样化,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年龄段的群体设置差异化的展示形式,让公众能够清晰直观地获取风险信息。二是传统主流媒体与新媒体各展所长,构建科学的风险认知机制。主流媒体作为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桥梁,应保持与国家意愿一致性,向公众及时传达权威信息,主动传递正能量,做好网络舆论的引导者、风险事件的预警者;新媒体应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行业自律与道德底线,不做造谣生事者、搬弄是非者、社会恐慌诱导者,积极配合主流媒体发声,营造良好传播环境。三是针对风险的系统性与关联性,各媒体应摒弃个人主义,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社会风险治理中积极推进风险信息共享。

第三,补齐金融行为监管短板。一是提高各监管部门中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独立性,确立其在金融运行中实施统一行为监管的地位;在此基础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应加强部际间的横向监管协调,消除中央与地方的纵向监管分割。二是构建涵盖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监管标准体系,包括金融机构业务行为标准、金融产品监管标准,以及金融争端调解机制、金融风险处置机制、金融知识宣传计划与规范。三是建立行为监管工具体系,包括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和其他监管方式,重点是金融机构发售交叉性金融产品的资料真实性、风险说明的非现场审批,金融消费者行为偏差风险的统计核算、度量与分析。四是构建行为监管信息平台,包括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平台、金融风险预警平台、金融争议受理平台、金融后台监管平台、金融消费者教育平台、金融行为公告平台。

第四,大力提升消费者数字金融素养。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正深刻改变着人类的经济活动与生活方式,也促进了金融科技迅猛发展,数字金融素养就是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金融素养提升的新维度、新要求。一是加深数字技术对金融素养影响效应的理论研究,加快数字金融素养核心指标、评估体系的框架构建,尤其要明确数字金融重点方向体现在偏远落后地区、三农、中小微企业、贫困群体的普惠性功能。二是构建纳入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金融消费者多元主体有机联系的数字金融教育格局。监管部门应常态化开展数字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突出围绕未成年人与老年人的风险提示与知识宣传;金融机构应加强数字金融服务力度,提升数字金融服务透明度,加大数字金融产品风险信息披露;行业协会可通过举办主题讲座、专家论坛、知识竞赛,借助网络专栏、公众平台开展数字金融教育,也可通过制作知识手册、海报、台历等形式扩大宣传;金融消费者应树立风险与收益均衡的投资基本理念,积极学习金融知识、提升数字技能,在数字经济时代真正实现主动防范风险与有效化解风险。

(作者系北京语言大学商学院,金融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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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洽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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