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管道运输企业通过属地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逐级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建议,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议并提出调价建议的,省价格主管部门不予核定。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郭博、记者尹明波报道 为进一步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体系,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的《山东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印发,并对适用范围、收益率、运价率、负荷率、管输价格监管等进行了明确细化。
明确了适用范围。《暂行办法》规定,山东省境内陆上输气管道,包括省境内天然气干、支线管道(网)和城镇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短输燃气管道(不包括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配气管网),纳入本办法管理。县(区、市)域内城镇燃气企业投资建设并与配气管网一起经营的输气管网等,纳入城镇管道燃气配气管网定价。
明确了收益率。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天然气管道运输准许收益率按不高于8%确定。具体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即准许收益率是一个变量,不是一个固定值,在坚持“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下,充分考虑多种因素,对准许收益实行动态调整。
规范了运价率。为适应国家“一区一价”改革政策,《暂行办法》明确,山东省内干线管网实行统一运价率。
调整了负荷率。将管道负荷率由原来的50%上调至60%,这样可防止管输企业过度投资,将成本转嫁下游用户,增加下游用户负担。
规范了定价程序。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管道运输企业通过属地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逐级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建议,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议并提出调价建议的,省价格主管部门不予核定。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全省管网互联互通,推动资源合理流动和多元竞争市场形成,对山东天然气管道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