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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这些调整

2021-11-05 14:35 中国发展网 记者 倪文忠
工伤保险 吉林省

摘要: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同时本《通知》施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 记者 倪文忠 日前,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2021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同时本《通知》施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通知》内容对调整的标准有了详细说明。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9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81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72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63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586元的再增加3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05元。

同时,《通知》也提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责任编辑:吕娅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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