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仲发布2021年版仲裁规则 八方面国内首次突破
摘要:中国海仲紧跟国际仲裁发展步伐,对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回应时代变化,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增强仲裁程序透明度,凸显仲裁制度优势,有助于切实提高仲裁公信力。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杨虹报道 日前,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年版)》,该规则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21仲裁规则》由海仲委副主任李虎发布。李虎表示,国际经济贸易投资格局加速演变,国际国内商事仲裁快速发展、竞争加剧。中国海仲紧跟国际仲裁发展步伐,对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回应时代变化,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增强仲裁程序透明度,凸显仲裁制度优势,有助于切实提高仲裁公信力。《2021规则》是中国海仲成立以来经七次修改后形成的仲裁规则,以中国海仲六十多年来的仲裁经验和机构自身的特色为基础,融合借鉴了国内外最新的仲裁理论与仲裁实践,在国内层面,实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首次突破。
第一,《2021规则》回应新冠肺炎疫情给国际仲裁带来的深刻变化,就信息技术在常规仲裁中的广泛应用,首次就电子技术与仲裁的结合和创新进行了系统的规定。规则明确规定了电子送达、视频开庭、电子签名、网络安全、隐私和数据安全等内容,为仲裁程序安全合规提供保障。
第二,首次增加了向当事船舶船长送达作为仲裁文书送达的方式之一,进一步丰富送达手段,适应海事仲裁实践的特别需求。
第三,首次明确仲裁庭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因当事人代理人变化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包括全部或部分排除当事人新委任的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确保程序公平。
第四,《2021规则》首次对证据规则予以较为系统地规定,填补《仲裁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空白。规则中增加了证据规则的原则性规定,完善了证人证言制度、质证、质询程序,有助于仲裁庭正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推进仲裁程序顺利进行。
第五,首次区分案件经办人和仲裁庭秘书的角色划分,提高仲裁程序透明度。明确两角色职责范围,防范利益冲突,有助于进一步实现机构管理与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有机结合。
第六,首次明确专家咨询意见的性质及其与仲裁庭的关系,公开透明,以充分发挥我国机构仲裁的优势,提高仲裁公信力。《2021规则》纳入了实践中行之有效、已为《两办意见》确认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明确规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意见为仲裁庭提供参考,增加程序透明度,有效回应业界质疑。
第七,首次规定公布仲裁裁决的条件。《2021规则》第58条第(十)款规定“经征得当事人同意,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可在裁决作出后,对当事人名称及其他可识别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公开发布裁决书。”进一步提高了仲裁透明度。
第八,首次引入责任限制条款。《2021规则》第84条参考了美国仲裁员协会ICDR的规定以及ICC等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先进做法,规定“除非仲裁地法律另有规定,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仲裁员、仲裁庭秘书,以及仲裁庭指定的专家,不就与仲裁相关的行为向当事人承担责任。”使得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可以没有顾忌地参与仲裁程序。
此外,《2021仲裁规则》还增加了由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组成的仲裁费用表,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选择适用,以更好的满足当事人需求,激发仲裁活力。
据介绍,《2021仲裁规则》既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防止当事人权利滥用、保障仲裁质量,在组庭程序上作出重大修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海仲委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同时规定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应从仲裁员名册中产生;规定当事人无法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的,由双方当事人所选定的两位仲裁员共同指定,在期限内无法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优化仲裁资源、提升质效,《2021仲裁规则》采纳国际仲裁中快速程序的表述,将“简易”程序改为“快速”程序;同时将快速程序的争议金额上限人民币200万元提高到人民币500万元。
本次海仲规则的修改,体现了近几年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不断摸索多元化法律服务的经验总结。在原来的基础上,中国海仲将以一套进一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便利当事人,提高程序透明度、更加保障独立裁决、与国际接轨的仲裁规则,以更为专业、高效和经济的方式解决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李虎表示,中国海仲规则修订实现了新突破,新突破必会带来新发展。中国海仲将一如既往地为中外海事商事界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与国内外仲裁界团结协助,砥砺前行,共同推动我国仲裁乃至国际仲裁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