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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召开《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法规新闻发布会

2021-09-30 15:20 中国发展网 鲁利韦、石培璋、记者罗勉

摘要:《条例》鼓励和支持综合保税区等三个功能区和区(县)、部门在推进国家战略中,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条例》同时规定了创新容错机制,依法支持改革创新。 《条例》归纳提炼我市的特色做法,如招商引资、政企直通车、“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使之上升为法规规定。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 鲁利韦、石培璋、记者罗勉报道  9月30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法规新闻发布会,让社会各界更好了解条例主要内容,切实执行好条例有关规定。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新闻发言人,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汕头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主要负责同志介绍有关法规的制定情况、主要内容和立法亮点,汕头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就实施《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发言,新闻媒体记者提问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据了解,近年来,汕头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汕头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营商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同时,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也探索创新了一些好机制好做法。但是,与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和国内先进地区相比,汕头市的营商环境还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短板,以及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创业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特区立法,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从制度层面为推动汕头在新时代经济特区建设中迎头赶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汕头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汕头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汕头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工作。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汕头市三年立法规划(2020-2022年)》和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在条例制定中,市人大常委会吴启煌常务副主任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条例制定工作,多次听取工作汇报,提出具体要求。我们在汕头日报、汕头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并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入企业调研、开展专题研究、委托第三方智库协同立法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77个市直部门和中央、省驻汕单位,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全体市人大代表、立法联系点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等,集中各方资源智慧,对草案进行反复修改。据不完全统计,共征集到意见建议205条,采纳了134条。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制定给予了大力支持,组织省直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提高了立法质量。7月29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汇报了条例有关情况,市委常委会同意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主要特色,一是突出改革创新。《条例》鼓励和支持综合保税区等三个功能区和区(县)、部门在推进国家战略中,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条例》同时规定了创新容错机制,依法支持改革创新。 《条例》归纳提炼我市的特色做法,如招商引资、政企直通车、“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使之上升为法规规定。  

二是坚持对标提升。《条例》专设市场环境一章,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重点环节,对照世界银行评判营商环境的十大指标,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痛点、难点、堵点,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这一设计,也是国内同类立法的一大创新。同时,《条例》借鉴国内先进经验,增加前瞻性和引领性的制度设计,如对“一业一证”、“容缺后补”、区域评估、工程责任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制度作出规定,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预留创新空间、提供法治支撑。

三是回应企业关切。《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投资创业不够便捷,监管执法不够规范,司法保护不够有力等问题,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涉企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规范监管执法行为等方面,制定一系列具体制度和措施,体现汕头特色,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条例》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法治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章共六十一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条例》结合汕头实际,突出立法的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一是明确将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省域副中心城市作为立法目的。二是明确各级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职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三是服务双区建设,促进粤东区域协同发展,提升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四是规定舆论宣传监督、投诉举报和社会参与的方式和途径。

(二)关于市场环境。《条例》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十大指标,在开办企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获得电力等公共服务、不动产登记、信贷融资、保护中小企业、纳税服务、跨境贸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企业注销、办理破产等方面,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体制机制,破解市场主体面临的发展难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为市场主体创造充足发展空间,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三)关于政务服务。《条例》围绕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在政务公开、打破“信息壁垒”、强化招商引资、服务企业、政策兑现、政务提速、人力资源要素保障、政企沟通、政务服务“好差评”等方面一一作出回应,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增强市场主体的满意度。

(四)关于法治保障。《条例》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和推进公正司法,对制定涉企法规文件、规范政府承诺、完善信用建设、健全执法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司法保护、强化工作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如制定涉企法规政策文件,要征求市场主体意见,并为市场主体预留适应调整期。《条例》加强对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司法保护,增强市场主体的安全感。同时,注重发挥人大监督作用,规定市、区(县)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五)关于法律责任。《条例》一是对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事项,作出指引性规定。二是针对营商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顽瘴痼疾,规定了问责追责制度。三是对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和金融机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附则。明确了《条例》施行日期,规定市、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唐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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