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成:《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体现了从学理到法理的制度化落实,体现了于法有据
摘要:我们知道,从管理学上来说,决策、执行、评价、反馈这是一个闭环的流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是我们国家教育管理制度体系闭环的重要一步,也是最后的一步,通过问责,让我们这个环节封闭得更加紧密,教育治理体系更加严谨。
今日,在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督学、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杨志成对《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进行专家解读。
杨志成指出,第一,体现了从学理到法理的制度化落实,体现了于法有据。研究制定出台《问责办法》,首先是针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专门系统的设计,并以规章制度的方式加以固化,是教育督导制度完善和法治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我们知道,从管理学上来说,决策、执行、评价、反馈这是一个闭环的流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是我们国家教育管理制度体系闭环的重要一步,也是最后的一步,通过问责,让我们这个环节封闭得更加紧密,教育治理体系更加严谨。《问责办法》严格依照我国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制定的条款要求,明确了问责主体、对象、情形、程序、组织实施等内容,使教育督导问责各方面、各环节工作都有章可依。《问责办法》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名义印发,充分联动各方成员,从制度层面保障了问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二,从政策要素上来看,我们这个《问责办法》体现了问责要素的系统化,做到了“五个全面”:
一是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全覆盖,形成了一级督一级的问责模式。
二是对象全面,覆盖了政府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包括教育督导工作人员,也包括我们督学在内全覆盖,还包括了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三是内容全面。问责情形涵盖了法律法规党纪主要方面,也涵盖了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的主要内容。同时,也设计了“原则性”的问责条款,为今后教育改革发展新的要求和教育督导工作的新的发展留出了空间。
四是方式全面,按照不同问责对象,分别设计了问责方式,涉及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方面,注重与教育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联动,同时列出了从重问责情形。五是程序全面,在督导问责过程中,强化了问题定性、处罚措施、问责决定作出等方面,设计了一整套流程,明确了9项问责程序,规范有序,并给予问责对象表达意见和申诉的机会。
杨志成强调,作为国家督学,看到《问责办法》以后,我也感觉到,自身的责任更加重大。
一是进一步明确使命责任担当。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强化问责,督学是教育督导的核心力量,使命光荣,责任重大。《问责办法》出台后,督导工作情况将直接与问责紧密联系、紧密衔接,督学面临着新的使命和挑战,所以我们要本着对国家负责、对督导对象负责的态度,以《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督学行为准则》为依据,认真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严格标准不放松,确保教育督导工作不出错、不走偏。
二是进一步明确督导工作的重点。哪里有教育问题,哪里就有教育督导,就有教育督学。《问责办法》按照督导工作和督导对象特点,分别对地方政府、各级各类学校、督学和教育督导机关工作人员细化了问责情形,督导重点我体会有这样几个方面: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形、教师失德失范情形、教育群体事件、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包括现在重视的卫生防控防疫工作等,这些方面都是以后我们督学开展督导工作的重点。因此,身为督学,我们要进一步学习问责,进一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教育规章制度,让督导工作重点落实,坚决守住教育公平、教育质量的底线,确保国家教育方针得到有效落实。
此外,杨志成提出,我们督学要加强自身建设,尤其是明确履职尽责的纪律要求。《问责办法》这次特别明确了对督学的问责。所以作为督学,我们不能只是拿尺子量别人,也要量自己。根据问责情形,涵盖了地方政府、学校及相关负责人等被督导对象,以及督导督学工作人员。这是为督学划出了一条清晰可见的“高压线”。所以我们作为督学,要履职尽责,严格要求自己,恪守职业操守,坚持原则,无私奉献,敢于碰硬,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树立和维护国家督导的良好形象,也树立和维护督学的良好形象,让人民满意,让政府放心。
责任编辑:吕娅丹
(原标题:介绍《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