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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促进供水企业降本增效激励约束机制 对供水能力过度超前建设进行适当控制

2021-08-11 10:05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摘要:建立了促进供水企业降本增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供水能力过度超前建设进行适当控制;建立了参考市场利率合理确定供水收益率的机制,以及供水价格定期校核机制和补偿机制。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记者 | 杨虹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两个《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通过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主要亮点包括:建立了促进供水企业降本增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供水能力过度超前建设进行适当控制;建立了参考市场利率合理确定供水收益率的机制,以及供水价格定期校核机制和补偿机制。

在人工成本考核方面,设立了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上限标准;在管网漏损考核方面,设定了管网漏损率控制标准。供水企业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低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计算。修订后的办法还增加了供水企业自用水率等约束性指标。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破解“鞭打快牛”问题,有利于激励供水企业精简人员,降低管网漏损率,挖掘潜力,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考虑用水季节性需求波动、城市发展需要等因素,供水设计能力应留有合理的冗余度,但供水设施过度超前建设也带来固定资产闲置等问题,修订后的办法适当提高了对供水负荷率的考核标准,既有利于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也有利于抑制过度超前建设。

明确供水企业准许收益率根据权益资本收益率、债务资本收益率确定,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促进供水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明确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年限可以适当延长。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2020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现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1998年印发,2004年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订;《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11年印发实施,这两个办法的实施对指导地方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的深化,原有水价构成、分类、定调价程序等内容已不符合形势发展变化需要,特别是在供水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方面,需要提出更为明晰的定价方法。为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提升城镇供水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修改完善后印发了两个《办法》。

据介绍,《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城镇供水价格的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定调价程序,以及水价分类、计价方式、规范供水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等。《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了定价成本构成和核定方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两个《办法》的修订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差异较大,两个《办法》对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机制作出了框架性要求,一些具体参数设定和指标考核等需要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各地应当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刘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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