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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风控关口前移 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体系

2021-08-04 10:10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金融消费 金融交易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摘要: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章立制推进消保体制机制建设,通过现场检查、投诉督查、行政处罚集中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通过教育宣传、风险提示和案例通报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 曲静怡

为充实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监管体系,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章立制推进消保体制机制建设,通过现场检查、投诉督查、行政处罚集中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通过教育宣传、风险提示和案例通报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银保监会不断夯实行业消保工作基础,加大消保工作力度,2020年,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清退、赔付消费者177亿元。

“当前,金融交易数字化、金融产品结构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更大挑战。消费者反映集中的有校园贷、信用卡、理财、保险等业务,也有虚假宣传、误导销售、捆绑搭售、霸王条款等问题。同时,还有持牌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中侵害消费者权益各种乱象,比如暴力催收、息费定价过高、向未成年放贷、泄露客户信息等。上述业内新问题要求建立监管评价体系,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将消保工作内嵌到经营管理中。”上述负责人表示。

为进一步完善行为监管工具箱,督促机构落实主体责任,银保监会制定了《办法》,整合银行业保险业消保监管要求,构建一套标准统一、兼顾特色、动态调整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监管评价体系。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可增强银行保险机构消保工作针对性,督促机构对照监管要求检视自身消保工作薄弱环节,发挥监管“指挥棒”作用,实现监管要求与消费者保护全覆盖。消保监管评价不仅是消保监管的有力抓手,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将消保监管评价也视为对其消保工作的全面体检,成为提高消保工作质效的总抓手。

“针对互联网平台消保乱象,以及金融产品过于复杂、多层嵌套等问题,银保监会设置了‘合作机构管理’‘消保审查’等指标。”平安证券研究所金融与金融科技行业首席分析师王维逸称。

具体来看,《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评价要素和等级、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评价结果及运用、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附则。《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评价内容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监督检查”6项要素以及24个指标。

同时,《办法》为评价结果设置了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一级;75分(含)至90分为二级,60分(含)至75分为三级,60分以下为四级。其中,一至四级分别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领先、中等、偏下以及落后水平。为增强评价结果精准度,二级和三级又细分为A、B、C三个等次。

对于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差的机构会采取怎样的措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督促机构及时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在银行保险领域的诉求和困难。对评价结果为三级的机构,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通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内部问责等方式要求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和执行,必要时公开披露其不当行为。对评价结果为四级且整改措施不力的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在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等方面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王维逸认为,此次《办法》的出台,预示着监管风控关口前移,一是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将消保工作内嵌到经营管理中;二是针对与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合作问题,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消保管理的主体责任。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每年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消保监管评价,推动提升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金融消费环境,切实提高广大金融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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