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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审结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

2021-07-22 16:37 中国发展网 罗勉

摘要: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认为,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填补了我国境内自然人破产法律空白,对今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有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 记者罗勉报道  7月19日上午11时许,深圳市民梁先生收到了法院的裁定书:他的个人破产申请获得批准。我国境内第一宗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在深圳诞生。

据了解,2018年,梁先生选择在蓝牙耳机市场创业,创业失败后,银行债务越垒越高。根据梁先生申报的情况,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他的债务总额约75万元,而他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债务无力全部偿还。

“最糟糕的时候,一天接到几十通催债电话,精神压力巨大。”梁先生说,今年3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让他看到了希望。3月10日,陷入债务泥潭的梁先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

在材料中,他写明:自己目前在一家企业工作,每月收入约2万元,愿意尽力还债,并提出重整可行性计划。

法院审查认为,梁先生申报材料完备,客观真实,本人偿债意愿积极,且能100%偿还本金,符合“诚实而不幸”这一立法特征。在受理申请当日,法院依法停止计算梁先生约75万元债务的利息。

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梁先生需在三年内偿还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未来三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他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

为引导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条例》规定自然人可通过法定程序宣告破产,意图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介绍,个人破产制度不等于欠债不还,而是通过申报和严格审查程序,把“老赖”和真正需要个人破产的人区分开,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上“重生”的机会。

长期以来,由于只有企业破产法,我国境内的破产法律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认为,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填补了我国境内自然人破产法律空白,对今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有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责任编辑:唐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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