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QFLP政策发布
摘要:试点基金可依法开展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袁雪飞报道 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近日联合印发《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不仅将进一步提升南京市金融对外开放水平,也将为引入更多国际资本参与南京市创新名城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目前已有多个基金管理人拟提出试点申请。
QFLP,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则是创新外资投资方式的有益举措。自贸试验区揭牌以来,南京片区积极推动金融开放创新,推进自贸金融工作先行先试,积极筹划跨境资本试点工作落地,聚力吸引境内外知名资产管理机构和头部基金管理机构来宁集聚。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试点条件、试点申请、试点运作、试点管理和附则,从投资者资质、投资范围、申请流程、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化,展现出更开放、更便利、更市场化等特点。
此次办法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基金管理企业;符合条件的新设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含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尚未开展首次基金募集、基金管理的企业),符合试点条件的均可申请试点。
试点区域包含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及其联动创新发展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注册地原则上须在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具体而言,试点基金可依法开展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与国内已开展QFLP试点的城市相比,南京版QFLP试点在基金管理企业业务模式、境外合格投资人范围、试点基金投资方向、试点基金额度管理等方面均采取了更为宽广、更大力度的鼓励和支持。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