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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再获金融政策助力

2021-06-09 09:05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摘要: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山东费县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着力打造长三角中心城市农产品供应基地、休闲旅游“后花园”、产业转移“大后方”重要承载地。山东费县发展改革局/供图

山东费县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着力打造长三角中心城市农产品供应基地、休闲旅游“后花园”、产业转移“大后方”重要承载地。山东费县发展改革局/供图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记者 | 曲静怡

为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从加强信息共享、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推动发展信用贷款、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强化政策激励等方面,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亟需加快发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创新专属金融产品,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便利度,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方面存在困难

截至2019年底,我国家庭农场超过70万家,依法注册的农民合作社220.1万家,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42万个。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难获得金融资源,成为制约其发展壮大的因素之一。

“长期以来,农业存在经营不确定性高、抵质押物不足、贷后管理难度较大、企业规范性不足等问题,制约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农业的信贷投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不同程度上存在以上问题,使得其发展主要依赖于自有资金的积累,较难在短期内扩大规模。”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李梦宇分析说。

对此,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方面面临两大类困难,一是普遍缺乏合格的抵质押物,没有抵质押物意味着控制风险缺乏有效手段,出于对风险因素的考量,商业金融机构进入这一领域较为谨慎;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除企业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财务管理不够规范。

具体来看,李梦宇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获得金融资源方面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困难:一是横亘在银行与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较难解决。银行较难获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方面数据,例如税收、补贴、种植等数据。二是新型农业主体抵质押物不足、风险分担机制欠缺,较难符合银行风险偏好。三是细分行业如种植、养殖、乳业、生物育种等各类企业差异较大,金融机构较难形成完整的、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或信贷政策。四是信贷融资产品存在期限错配等问题。从信贷期限与规模来看,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等传统信贷支农产品,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且额度通常在5万元以下,较难满足经营主体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因扩大生产规模与延长农业产业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存在一定期限错配。五是直接融资不足。完整的农村金融服务涵盖了资金支持、保险、生产资料、养殖帮助、销售等一系列服务模式。目前,我国金融体系支持农业产业链的模式主要以信贷融资为主,综合性金融服务能力不足。

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支持对象化解融资难题

“此次《意见》的出台,重点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痛点问题按需施策。”李梦宇说,《意见》强调,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承载力来缓解银行与农业主体的信息不对称;健全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推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款。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无还本续贷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债券和股权进行融资。

《意见》指出,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发布更新上级及本级认定的“白名单”,银行可直接通过白名单准入,对相关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授信等服务。此外,《意见》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并进一步指出,“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等”。此项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用贷款方面合理降低准入门槛、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银行可结合“白名单”,推进差异化的信贷产品设计,在信贷获批速度、纯信用贷款规模、期限、贷款利率等方面结合企业资质给予优惠条件。

“此外,《意见》强调,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也是鼓励拓宽新型农业主体服务模式的有益举措。”李梦宇称,支持优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涉农领域发展。鼓励地方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债项目库,强化培育辅导,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注资、入股、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挂牌融资。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普惠型贷款模型已具备白名单推荐制的硬件条件,该项政策的推行将使得银行业可快速识别目标客户,并提供及时、有效的金融支持。”李梦宇表示,在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方面,《意见》明确指出,“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为银行下一步明确涉农信贷政策研究与涉农产品创新提供了直接的方向。

强化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激励

《意见》指出,继续落实好相关准备金优惠政策,继续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降低经济资本风险权重等政策方面加大倾斜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落实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农业农村、财政、银行保险监督管理、证券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本辖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职责分工。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依照程序建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将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重点任务。在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的基础上,研究建立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监测统计制度。落实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朱兆文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与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金融系统密切协作、共同发力,推动《意见》精神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便利度,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力度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金融支持的精准性。二是发挥好信贷、债券、股权、保险等政策的合力。三是强化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激励。

责任编辑:刘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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