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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

2021-05-26 09:38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摘要:对于如何加强跟踪问效,《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及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实施情况报告。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记者曲静怡报道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以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延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的有关要求,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运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审核系统”对业务数据信息进行逐级审核,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奖补政策对中西部地区倾斜支持,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

《通知》明确,2021~2023年,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新一轮奖补政策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和经济下行压力对小微企业造成的影响以及原政策具体实施情况,对原政策进行了适当完善,主要通过增设奖励系数等,对于降费成效明显的地方提高奖励标准,引导地方将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降低到1.5%及更低水平;继续通过设定区域补助系数,体现向中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同时,为提高奖补政策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精准性,进一步强化对有关业务数据信息的审核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所指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此外,《通知》要求,得到奖补资金支持的省份要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因地制宜,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同时,鼓励地方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拓展创新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强调,得到奖补资金的省份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与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但不得对同一主体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加强数据信息审核,重点支持融资效果明显的担保机构

对于信息填报与审核,《通知》明确,奖补资金切块测算的基础数据信息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以符合条件的相关数据信息作为测算依据。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全面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并按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所在地,组织县(区)、市(州)级管理部门对照本《通知》有关政策适用要求,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审核系统”对业务数据信息进行逐级审核。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商同级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数据信息审核,可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抽查、第三方审计、金融机构对账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月对地方报送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并按照本《通知》及财政资金下达要求对上一年度全国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提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切块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建议,按程序将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结合所在地区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融资担保作用发挥效果情况等,统筹分配资金,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效果明显的融资担保机构。

加强资金监管与跟踪问效

《通知》强调,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联合制定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方案。其中,应对资金分配、政策实施目标、支持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方式、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做出要求,防止对地市或融资担保机构简单平均分配,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有效发挥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同时,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30日内,将分配方案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对于如何加强跟踪问效,《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及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实施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有关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细化到融资担保机构)及绩效自评情况,并填报绩效目标自评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绩效评价管理要求加强有关自评结果应用。

责任编辑:唐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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