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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物业管理条例让住房小区公共收益有保障

2021-04-15 10:12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摘要:自2020年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行。《条例》规定利用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其收益归业主共有,充分保障了业主应有的收益权。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  吕沁兰  记者刘宝近日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稽查局了解到,该局查处一宗因开发商违反《民法典》业主进行维权的案件。

今年1月初,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收到深圳数十位举报人举报某楼盘的购房合同格式条款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为保护各业主合法权益,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立刻调查,发现深圳某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本房地产所在建筑物的外墙面、裙楼外墙面、塔楼外墙面及内庭院外墙面的广告权益归出卖人(出卖人指“房地产开发商”)所有。楼宇架空层、露台、外墙面、屋顶、公共通道、楼梯、电梯、立柱以及楼宇外的道路、停车场等公共场地及部位的使用权、广告发布权及由此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可在上述部位设置宣传的标志牌、广告牌,不得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房屋。本项目地块上建造的运动场所、车位等建筑物设施或其他配套设施,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由此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出卖人。”

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楼宇广告经营收益归属业主所有,该楼盘合同却写明属于开发商,深圳市市场稽查局责令其修改合同。

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批量修改600余份格式合同,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深圳此前已有相关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行。《条例》规定利用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其收益归业主共有,充分保障了业主应有的收益权。

《条例》建立了共有资金账户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或者共管账户信息应当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向全体业主实时公开,共有资金可以受到全体业主的监督;明确禁止业委会委员侵占、挪用共有资金,明确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据了解,深圳市已有不少小区将公共收益发放给小区业主。2020年1月,深圳福田一小区给业主发福利,20万元公共收益为业主送粮;2020年1月,深圳福田区一小区业主委员会将2019年小区公共收益盈余用于采购一批大米和食用油,按每户一袋10公斤大米、5升油的标准,发给720户业主。小区业委会负责人称:“根据法律规定,公共收益本来就是业主的钱,等于物归原主。”据了解,该小区2019年公共收益近20万。2020年11月,广州天河区一小区给业主发分红,最多近千元,主要来自小区广告和商铺收益。

责任编辑:刘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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