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要求不一 “同债不同权”“同债不同价”等问题长期存在
摘要:新《证券法》发布之前,仅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方式为注册制,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方式为核准制。2019年12月通过的《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由此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方式变更为注册制,各品种的发行方式实现统一。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邵鹏璐
我国信用债市场自2005年启动,经历了2009年中票进入市场和2014年理财大发展的两次扩容,至今非金融类信用债券存量已达到24.8万亿元。同时品种也越来越丰富,主要分布于银行间和交易所两大债券市场。在不同市场流通的品种由不同的部门监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要负责监管短融、超短融、中票、定向工具、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监管企业债券(含集合企业债券),证监会主要监管公司债券(包括大公募、小公募和私募)。
新《证券法》发布之前,仅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方式为注册制,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方式为核准制。2019年12月通过的《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由此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方式变更为注册制,各品种的发行方式实现统一。
但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同品种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仍存在一定差异。多方监管和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不一,使得各方在交易、评级、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都有一定割裂,从而造成“同债不同权”“同债不同价”等问题长期存在。基于此,从监管出发,一直在寻求破除监管壁垒以解决上述问题。201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赋权证监会对银行间及交易所债券市场违法行为开展统一执法工作。今年永煤事件后交易商协会对永煤控股启动自律调查,调查结果和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证监会,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更有益于债券市场的统一监管。不过在整体交易、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条款上仍未有统一的要求。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