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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办理涉疫情执行案件指导意见 坚决禁止乱查封

2020-05-15 17:33 中国发展网
涉疫情执行案件

摘要:《意见》还明确合理减免被执行人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及时履行义务造成的加倍罚息,提升其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执行工作。

中国发展网讯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表示,《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准确把握查封措施的法律界限,坚决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等。

《意见》指出,准确把握查封措施的法律界限。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在不影响债权实现的前提下,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查封措施,能“活封”不“死封”;有序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加快财产变价流程,把握好拍卖时机,防止查封财产在疫情期间被低价处置;在执行中有效落实租金减免政策,防疫物资保障等惠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注重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引导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双方当事人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发挥集约式执行和解、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制度的保护功能,帮助被执行企业化解债务危机,恢复生产能力。

《意见》明确,精准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着力打击少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及时采取信用修复措施,失信名单信息依法应当删除或撤销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或撤销措施。失信名单信息被依法删除或撤销,被执行人因求职、借贷等被有关单位要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经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删除或撤销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执行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确因复工复产需要,申请暂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在征得其同意后及时予以解除。

此外,《意见》还明确合理减免被执行人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及时履行义务造成的加倍罚息,提升其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执行工作。利用执行信息化建设成果,严防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及乱执行现象,开展网络查控、网络询价、网络司法拍卖等线上执行措施。

关于如何执行租金减免政策问题,孟祥表示人民法院在审查时要根据第三人承租的房屋性质,根据不同政策灵活采取执行措施。此外,如被执行人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就减免租金已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对合意减免的租金也应不予执行。

责任编辑:刘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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