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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2020-04-27 22:18 中国发展网
价格改革 价格临时补贴

摘要:《通知》对3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指出济宁市3月份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分别为6.6%和17.5%,均超过了双低价格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应按最新要求立即启动联动机制,认真做好相关数据测算、资金申请、补贴发放等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贴发放。

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殷晓旭报道 山东省济宁市高度重视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将其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4月21日,组织召开了民政、人社、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参加的会议,专门部署安排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4月24日,济宁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济宁调查队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发放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0〕104号),就做好阶段性价格临补贴工作进一步安排部署。

《通知》强调,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是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直接和有效手段。要充分认识启动双低价格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于兜底保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补贴发放力度,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通知》明确,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关于做好发放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73号)要求的范围和标准及相关要求,全面、细致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提高补贴标准的增支资金,和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的增支资金,市财政结合中央、省财政资金,统筹市级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其余增支资金由县(市、区)负担。

《通知》对3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指出济宁市3月份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分别为6.6%和17.5%,均超过了双低价格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应按最新要求立即启动联动机制,认真做好相关数据测算、资金申请、补贴发放等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贴发放。

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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