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出口条件放宽?商务部回应南都:一律需提交进出口方共同声明
摘要:关于之前签订合同的处理问题,12号公告中做了相关的规定,企业可以按照之前的方式执行,但是在出口报关时需要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为确保政策措施的平稳衔接,商务部在几天之前就已经通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医保商会,告知相关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与外方协商签署共同声明,避免政策实施后,引起通关不便。
中国发展网讯 26日下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加强医疗防控物资出口质量监管工作情况,有媒体提问,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2020年第12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公告提到,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与之前的政策相比,新政策不再强调需要药监部门的注册生产证书,这是否意味着防疫物资出口条件放宽了?
对此,商务部外贸司司长李兴乾解释,3月31日,三部门发布的5号公告,针对医用口罩等5类医疗防疫物资,明确了出口质量监管措施,相关产品出口必须取得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相比5号公告,12号公告主要在两方面强化了出口质量监管:
一是加强非医用口罩质量监管。具体监管措施概括来说就是两清单、一声明。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由商务部确认符合国外质量标准的生产企业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同时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签署声明,承诺口罩符合中国或国外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
二是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对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等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商务部委托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组织专家确认后,相关产品可以出口,相关企业的清单将在医保商会网站上动态更新。
关于之前签订合同的处理问题,12号公告中做了相关的规定,企业可以按照之前的方式执行,但是在出口报关时需要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为确保政策措施的平稳衔接,商务部在几天之前就已经通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医保商会,告知相关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与外方协商签署共同声明,避免政策实施后,引起通关不便。
就在这次发布会之前,今天中午,商务部又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专门发出通知,周知广大企业掌握审核确认符合国外标准认证流程。这份文件已经在商务部网站公开发布,以提醒有需求的企业及时查询。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