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允许闲置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
摘要:据介绍,改建项目必须以企业法人主体实施,房屋所有权人可自行注册住房租赁企业实施,各类社会资本也可通过入股、合作、委托、租赁等方式,由住房租赁企业实施。改建项目最低控制标准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改建规模不低于50套。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崔国玺报道 2月26日,沈阳市下发《关于闲置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权属清晰的各类闲置商业、宾馆、酒店、“烂尾楼”及闲置厂房、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等,在不影响城市功能和整体风貌前提下,改建为租赁住房。
据介绍,改建项目必须以企业法人主体实施,房屋所有权人可自行注册住房租赁企业实施,各类社会资本也可通过入股、合作、委托、租赁等方式,由住房租赁企业实施。改建项目最低控制标准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改建规模不低于50套。
沈阳市对改建项目提出7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包括: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设计、建设符合相关标准,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等居住条件;改建的独立成套的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按宿舍标准改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不得超过4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不得将地下室、半地下室改建成租赁住房等。
在消防安全方面,沈阳市规定改建项目应按照旅馆的消防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有关土地性质方面,改建项目在符合规划等条件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居住用地,保持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不变。原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改建项目仍按租赁住房运营,且符合福利性住宅条件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在公共服务政策、运营等方面,沈阳市还规定:改建后的租赁住房按照民用标准执行用水、用电、用气、供热等公共服务价格;改建项目持有期限不得低于10年,运营期满后,运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租赁管理部门提出终止运营申请,终止运营后不再享受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经住房租赁管理部门同意,改建项目在持有期限内可以整体转让,但不得改变租赁住房用途和持有期限;改建的租赁住房统一纳入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平台管理等。
责任编辑: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