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如何披露财务资料?香港证监会、港交所发布指引
摘要:声明称,若上市发行人认为,基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下的限制,将无法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刊发初步业绩公告(或经审核的财务报表,视属何情况而定)上市发行人便应尽快联络联交所以便商讨有关情况。
来源:香港证监会网站
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5日电 香港证监会、港交所4日发布声明,就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如何披露财务资料,向上市公司及其核数师提供指引。
声明称,若上市发行人认为,基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下的限制,将无法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刊发初步业绩公告(或经审核的财务报表,视属何情况而定)上市发行人便应尽快联络联交所以便商讨有关情况。
受影响的发行人应向联交所提供(在可行的情况下)(1)有关旅游及其他限制对其审核及汇报程序造成的影响;(2)该等限制如何使其无法遵从《上市规则》所载的相关汇报规定;(3)上市发行人仍然能够汇报的财务资料;(4)解释仍可提供的财务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及表达性有否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及(如是的话)相关受影响的程度。
如发行人无法与其核数师取得同意,但却在其他各方面能够完全遵从《上市规则》内的其他汇报规定,发行人便应在限期届满当日或之前刊发该份尚未与其核数师议定的初步业绩。在这些情况下,联交所一般会容许该上市发行人的证券继续买卖。
在所有其他情况中,发行人应及早就可以汇报的财务资料咨询联交所。联交所经咨询证监会后,将评估刊发这些资料,从而使上市发行人的证券可以继续买卖。
因此,发行人应合理保证这些资料在各重大要项上是准确和完整的。举例来说,若有关资产或负债的估值具有不确定性,发行人应就那些不确定性作出描述,说明该等不确定性可能会如何影响有关项目的估值,好让投资者能够评估那些不确定性有多重大。
此外,联交所还提醒上市发行人要与其核数师保持联系,以便商讨公司的核数计划及时间表,并密切监察任何最新发展。(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吕娅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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