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全国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
摘要: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工作规范(试行)》,机动车驾驶人可在全国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中国发展网讯 据财政部消息 2月4日,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形成的交通违法罚款(下称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省异地缴纳工作。
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工作规范(试行)》,机动车驾驶人可在全国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处理地在同一省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下称缴款人)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罚款收入按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缴入国库。缴款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省接受处理的,可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也可跨省异地缴纳罚款,罚款收入按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各省选定银行代收跨省异地缴纳的罚款。
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对实施交通违法罚款跨省异地缴纳工作中涉及的机动车驾驶人个人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将获得的机动车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等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
责任编辑:刘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