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上海市委:积极引领长三角法治化营商环境机制共建
摘要:“长三角一体化”不只是三省一市间的简单加法,而是要通过真正意义上的“一体化制度”探索,推动重大改革举措突破集成,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缪晓琴上海报道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上海肩负着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的重大任务,应如何发挥长三角城市群的“龙头”作用,争做营商环境机制共建的“开路先锋”?民盟上海市委1月14日在市政协会议上表示,上海需重点解决长三角各市因为同类地方立法和相关制度规定各异乃至冲突、政策标准不一带来的制度瓶颈,以“一体化”和“高质量”为导向,在长三角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共建中发挥引领作用。
“长三角一体化”不只是三省一市间的简单加法,而是要通过真正意义上的“一体化制度”探索,推动重大改革举措突破集成,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为推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更好服务长江流域,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上海更要积极发挥引领作用,围绕“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牵头共建长三角法治化营商环境所需的系列制度机制,保障长三角发展。
民盟上海市委在调查研究中发现,长三角各地地方立法、营商管理制度、政策等目前存在不协调乃至冲突,制约了区域一体化发展。 首先是长三角立法主体多,本地利益至上导致制度上的地方保护;其次是长三角合作示范区的亮点发挥在运行中欠缺制度保障;其三是推进营商环境制度共建的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尚不健全。
针对这些制度瓶颈,民盟上海市委指出,上海可以从五个方面积极着手,发挥引领作用:
由上海牵头逐步清理各自地方立法地方政策中排斥竞争进行自我保护的规定,搭建相应的信息共享及相互通报机制平台,助推法治化规范化的营商环境共建。树立区域一盘棋理念,清理体现地方保护主义的制度规范。去除区域营商环境制度共建中的超越争夺资源、市场的狭隘地方保护主义等短视行为。
由上海牵头率先在示范区探索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制度合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在区域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形成一体化发展市场体系,率先实现生态环境共保联治,这就需要各地通过制定生态环境立法等制度,促进形成一体化发展市场体系,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相辅相成。建议由上海牵头,推进各地出台水资源防治立法等跨区域制度合作成果,尽快率先在示范区落地和见效。
由上海牵头加强区域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协同管理制度合作。发挥长三角区域外向型经济基础条件好的优势,由上海牵头,对标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惯例,加强长三角区域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管理立法和政策协同,在区域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长三角区域法治化开放型营商环境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由上海牵头加强区域内涉及同类经济活动的执法、司法尺度标准的统一,保障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目前长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除了立法领域的协调合作,还面临在实施国家和各地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因各地执行标准不一,造成执法司法领域的尺度不一,容易导致负面影响,需要各方加强标准的统一和尺度的协调,保障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
由上海牵头健全标准认证等合作机制,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目前,长三角各地在市场监管、市场要素流动、市场统一等营商环境重要领域的机制合作较欠缺,不利于构建区域整体营商环境。建议由上海牵头,推进三省一市加强机制合作,在推进要素自由流动、市场统一开放、标准认证互认等方面,减少各地具体政策各自为政、门槛标准不一的做法,推进区域标准的接轨统一,在标准、计量、农产品检验认证等领域对兄弟省市同类产品和标准予以互认,推进区域市场统一开放,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的制度共建。
责任编辑: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