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三部门发布《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食盐专营办法》《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改革过渡期后食盐专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中国发展网记者从工信部官方网站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食盐专营办法》《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改革过渡期后食盐专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确保完成省级以下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现省市县三级政事企完全分开。
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进食盐专营执法和食盐质量安全执法联动。严格规范食盐专营执法,防止出现过度执法、随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同时,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信用监管。
通知强调,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持续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要求的坚决整改,特别是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以及超出规定范围销售食盐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企业证书。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载明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通知提出,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食盐供需情况,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储备责任,政府储备量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辖区月均食盐消费量。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特殊情况下要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投放食盐储备、临时价格干预等措施,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
通知还对规范食盐电子商务、加大食盐相关政策宣传力度等工作作出了要求。
责任编辑:王乐如